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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全強加實習生莫須有罪名 臺灣法界不以為然

2017年07月26日 09:05:55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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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嘉全強加實習生莫須有罪名,臺灣法界不以為然。(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蘇嘉全強加實習生莫須有罪名,臺灣法界不以為然。(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7月26日訊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立法院”法辦丟水球的韓姓實習生,法界認為,實習生行為或許不當,但很難構成刑事不法;如果“立院”硬拗將他移送法辦,是冠上莫須有罪名、浪費“司法資源”;律師張宸浩指出,無人提告傷害、妨害名譽罪的情況下,他不知這個案件,檢警要怎麼辦下去?

  一名資深司法官表示,丟水球不足以造成人的傷亡,不構成傷害罪;至於公然侮辱罪或侮辱官署罪的部分,也不會構成犯罪,因為不會因被丟水球而受辱;至於“立法院”的設備與機器,也沒有因此造成毀損,他搞不清楚“立法院”到底要依什麼罪名法辦實習生。

  這名司法官翻了法條後嘆口氣説,唯一實習生可能構成的犯罪,就是“莫須有”罪名。他也揶揄地建議,實習生可仿傚“太陽花學運”人士黃國昌、林飛帆及魏揚等人,稱自己是行使公民“抵抗權”,就算被移送法辦,也可以此主張阻卻違法。

  不過,“立法院長”蘇嘉全昨表示,這跟“太陽花”情況不同。此次是實習記者,“太陽花”是一般學生,且這次是“立委”助理利用不同身份帶進,背景不同。蘇嘉全説,重點不是要讓學生受法律制裁,而是為維護議事順暢跟尊嚴,否則誰進去“立院”,都可以丟水球。

  律師張宸浩則表示,傷害及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有人提起告訴,否則司法機關“不告不理”。目前沒有任何“立法委”驗傷提告,也沒有“立委”感到受辱、心中悲憤因而具名提告的情況下,“立法院”硬要移送法辦這種小事,讓法界無法理解。(台灣網 高旭)

[責任編輯: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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