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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視臺各項選舉中鉅額開銷:法規"斯文" 現實"驚人"

2015年08月20日 08:33 來源:東南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靠選舉賺錢的“秘密”

  臺灣時事評論員、陳水扁辦公室前主任陳淞山介紹,競選經費的來源,一是補助款,二是政治獻金。

  依臺灣“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款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企業不得超過100萬元;對不同擬參選人,個人每年捐款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企業則不得超過200萬元。而企業對於同一個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營利事業不得超過300萬元。另外,還有累積虧損企業、外資持股超過三成以上企業“不得捐贈”等限制。

  關於補助款,以“立委”選舉為例,臺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43條規定,除不分區及僑選“立委”外,候選人(其實指“區域立委”)得票數只要達到該選區當選票數的1/3以上,個人就可以領到30元/票的補助款。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規定的競選經費最高額。

  同樣,臺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如果候選人得票達1/3,可以按票數每票補助30元;政黨票超過5%的,參選政黨每票可以獲得50元補助。就此一項,2012年選後馬英九便可從“國庫”中獲得超過2億的選舉補助款,而選輸的蔡英文也至少能拿到1.8萬億元。政黨票方面,國民黨拿到2.9億新台幣補助款,民進黨有2.3億新台幣。臺聯黨因為獲得超過8%的選票,不僅獲得三席“立委”資格,更獲得5900萬新台幣的選舉補助款。

  陳淞山説,候選人或政黨在競選時如果收入(補助款+政治獻金)大於支出,所剩餘的錢就可歸個人所有。“這就是為什麼有的人或政黨明顯選不上卻堅持參選的原因之一,因為收支做得好,沒準就可以借選舉賺錢。” (海峽導報記者 吳生林/文 導報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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