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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主權植根于現代法理

2015年12月17日 13:49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網路主權的現代法理依據

  網路空間互聯互通,但必須共用共治;它可能淩駕於各國的局域網之上,但必須在法治和主權之下。因此,網路主權正是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的自然延伸,也是現實主權在虛擬空間符合邏輯的映射。無論是將網路空間劃分為基礎設施層、軟體應用層、電子媒介層、資訊交換層;還是劃分為主要包含基礎設施的物理層,管控網路中數據交換的協議、軟體、編碼方案等的邏輯層,數字化內容的製作、儲存、複製、分發、交換、獲取的內容層;亦或是簡單地劃分為基礎設施、軟體資訊以及人的活動等層面,都無礙它們處於網路主權的管轄之下。

  正如習近平主席所指出的,網路空間同現實社會一樣,既要提倡自由,也要遵守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只要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損害中國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我們歡迎外國企業在華發展,尊重和保護外國企業合法利益。每一個國家在資訊領域的主權權益都不應受到侵犯,網際網路技術再發展也不能侵犯他國的資訊主權。在資訊領域沒有雙重標準,各國都有權維護自己的資訊安全,不能一個國家安全而其他國家不安全,一部分國家安全而另一部分國家不安全,更不能犧牲別國安全謀求自身所謂絕對安全。而覆蓋國與國交往各個領域的主權平等準則,其原則和精神自然也適用於網路空間。

  “庶事精練,物理其本。”網路主權由此成為一個重要的樞紐性概念和邏輯連接點,它穿透國際與國內,溝通現實與虛擬,也貫穿政治與法律,因而成為一個既有現實承載,又有具體指涉,還有內在邏輯,而且內涵清晰、外延明確,深深植根于現代法理之中的科學概念。從法理上講,沒有網路主權,各國就無以選擇本國網際網路發展道路、確立本國網際網路管理模式、制定本國網際網路公共政策,依法治網,平衡自由與秩序,保障發展與繁榮;沒有網路主權,各國就無法平等參與、民主共治,使網際網路真正造福人類、助力和平、維護安全、保護權益、文明誠信、健康清朗。總之,網路主權就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管理本國網路空間,同時平等開展國際網際網路合作,參與國際網際網路治理,並享有相應權利與義務的資格與能力。

  網路主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真實而客觀的實踐。早在2003年資訊社會世界峰會第一階段會議通過的《日內瓦原則宣言》以及2005年第二階段會議通過的《資訊社會突尼西亞日程》中,都有類似表述。聯合國亦曾于2004年—2005年、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三度成立資訊安全政府專家組,持續研究資訊安全領域的現存威脅和潛在威脅以及為應對這些威脅可能採取的合作措施,達成了和平利用網路空間、網路空間國家主權原則等重要共識。2013年6月24日,第六次聯合國大會發佈了A/68/98文件,通過了聯合國“從國際安全的角度來看資訊和電信領域發展政府專家組”所形成的決議。決議第20條內容是:“國家主權和源自主權的國際規範和原則適用於國家進行的資訊通訊技術活動,以及國家在其領土內對資訊通訊技術基礎設施的管轄權。”在方濱興院士看來,這一條款的本質就是承認國家的“網路主權”。這説明“網路主權”理念已被聯合國所認可和接受,國家主權在網路行為上是行之有效的。

  “循名責實,虛偽不齒。”自中國政府提出網際網路主權的概念以來,得到了許多國家的響應。但仍然有一些國家一邊採取種種手段維護本國網路主權,一邊以鄰為壑,將他國網路空間變成不設防的幻境,予取予求。“立志在堅不在銳,成功在久不在速。”隨著網際網路國際合作的深入,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的構建,以及多邊、民主、透明的國際網際網路治理體系的建立,由中國貢獻出來的網路主權概念體系必將得到國際社會的更廣泛認可和擁護,並成為國際網際網路治理的首要原則。

  (支振鋒 作者係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環球法律評論》雜誌副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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