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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投保協議發揮功能 促雙向投資保障臺商權益

2015年02月15日 14:05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兩岸投保協議發揮功能促雙向投資保障臺商權益

  臺灣陸委會經濟處副處長楚恒惠。(圖:臺灣《旺報》/記者陳思豪 攝)

  據臺灣《旺報》報道,《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實施至今已滿兩年,臺灣方面陸委會經濟處副處長楚恒惠指出,《投保協議》已經發揮了正面的功能,對於促進兩岸的雙向投資,亦産生助益;由於兩岸法律仍有所不同,未來希望該協議能朝著保障人民權益方向落實執行,陸委會和“經濟部”也會持續努力,透過協議,保障臺商權益。

  楚恒惠説,能夠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相當不容易,過去大陸是依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跟它的實施細則,但是畢竟是單向的法規,對臺商的保障不足,但是兩岸簽署協議後,對臺商建立了制度化保障。

  《投保協議》是參考一般《投保協議》的體例,考量到兩岸的特殊性,制度化保障臺商權益,協議本身保障是相當廣泛,採廣義資産投資定義,適用的範圍包涵了協議生效之前及之後的投資,它所採用的一些原則,也大致符合國際上的體制,兼顧兩岸特色,並擴大投資人保障範圍,除了直接投資大陸,間接投資大陸的臺商也在保護範圍之內。

  兩岸並針對投資保障建立了聯繫的平臺跟行政協處機制,“經濟部”投資處跟大陸國臺辦投訴協調局雙方會固定針對案件進行追蹤。

  協議並針對臺商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如果臺商在大陸人身自由遭到限制,從限制人身自由的24小時之內要通報家屬及當地企業,除此之外,還會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跟司法互助協議》,由兩岸窗口“法務部”及大陸公安部門進行通報,是比其他的《投保協議》還多一層的保障,在其他的《投保協議》是比較少見的。

  由於臺灣民眾赴大陸投資時間久,數量也多,且部分投資糾紛案件年代較久遠,或是涉及司法處理或與當地政府的糾紛,不易解決,但臺當局會努力依《投保協議》,提供資訊及協助臺商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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