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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性侵罪擬刪“違反意願”條件 遭批“恐龍”修法

2016年03月10日 15:24:22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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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立法院”12日進行“刑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擬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中的“違反意願”關鍵條件。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10日聯合眾多律師合開記者會,炮轟這是“恐龍學者”修法,不但無法積極保護受害兒童,還會犧牲眾多熟人性侵案成年受害人,並導致更多“襲胸摸臀無罪案”。

  據臺“法務部”10日表示,希望藉由公聽會等形式,持續與民間團體溝通強制性交罪“違反其意願”要件的可行條文,絕不會堅持己見。

  “法務部”擬在修法中刪除“違反意願”要件,另將“與兒童性交罪”刑度提高至5年以上,婦女團體與律師10日批評,“這是‘恐龍學者’依照‘恐龍法官’的邏輯修法,將犧牲更多各年齡受害人,引發更多爭議!”

  現代婦女基金會律師賴芳玉指出,修法中將強制性交罪中“違反意願”要件拿掉,將使往後審理類似3歲女童案,都會使用“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與兒童性交罪”的主張;也就是説,往後加害人只要並非依“強暴脅迫”手法對兒童性交,只須判5年以上,而非“加重強制性交罪”中的7年以上。

  賴芳玉強調,臺灣性侵案中高達7成是熟人強暴,刪除違反意願要件,將使熟人性侵受害者毫無保障。

  “法務部”回應説,“刑法”規定的強制力包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並非只以“致使不能抗拒”的高度強制力為限。對於“熟視強暴”、“親密關係強暴”等低度強制力案件來説,縱然刪除“違反其意願”的文字,仍然有法條適用,不會發生“熟識強暴”被排除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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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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