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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男”未拍到內褲獲判無罪 島內法律界譁然

2016年03月11日 10:49:4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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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2月7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35歲的臺灣張姓男子在大賣場偷拍穿短裙女子的下半身特寫鏡頭,女子察覺後報警,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姓男子未拍到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判決無罪。這一判決引發島內法律界議論,認為承審法官根本未顧及社會觀感。

  今年7月13日,穿著短裙的蕭姓女子到臺中市量販店購物後至美食街用餐,坐在鄰近座位的張姓男子拿著相機不斷由下往上拍攝她的“裙下風光”。美食街工作人員發現張姓男子的異常舉動後,告知蕭姓女子“小心一點”,女子氣得立刻報警處理。

  臺警方也從張姓男子相機中查獲48張蕭姓女子照片,內容全部都是下半身特寫鏡頭,有些是蕭姓女子交叉雙腿或腿部膝蓋微曲,或露出大腿內側,有些則是蹺腿後露出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部位。

  張姓男子住在臺南,卻到臺中大賣場拍照,動機可議。他到案後稱,因為正在學攝影,所以愛到各地拍照,且攝影老師曾告訴他在公眾場所拍照沒有問題,他是覺得“好玩”才拍蕭姓女子。臺檢方認為張姓男子明顯是刺探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而且是以連拍方式不斷拍攝,明顯看出其企圖就是為了捕捉“最佳裙下風光”,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

  負責審理該案的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黃建都認為,張姓男子所拍攝的是蕭姓女子大腿外側部位,並未拍攝到其內褲等部位,不是“身體隱密部位”。再者,查扣的碼相機內有2000多張照片,其中也有其他女性或男性穿短裙或短褲的公開活動照片,都未出現身體隱私部位,張姓男子所説的“好玩”應可採信。

  臺檢方表示,將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究決定是否上訴。但此判決結果出爐後,引起島內法律界熱烈討論。有人説,一定是男法官才做這種判決,也有人反映,如果按此判例,“在展覽刻意拍展場女郎的乳溝,因為沒有‘露點’,是不是也都沒事? ”

  不願具名的島內司法人員表示,是不是構成妨害秘密罪,怎麼會用內褲來判斷?“女性內褲有很多種,如果按此標準來看,穿丁字褲的女性不是‘虧很大’,可能整個臀部都被偷拍了就是沒拍到內褲。” (台灣網 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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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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