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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潭購地案定讞 陳水扁吳淑珍刑期再獲減輕

2016年03月11日 11:01:1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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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1月11日消息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判決龍潭案定讞,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各遭判11年。報道稱,對照二審在龍潭案各判陳水扁、吳淑珍12年,三審將刑度減1年。

  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購地案中,原遭二審各判刑12年,但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將陳水扁、吳淑珍各判11年定讞。報道稱,原二審認為,陳水扁、吳淑珍在龍潭案收賄,並將不法所得洗錢到海外,收賄與洗錢間有牽連關係而一併論斷。但臺灣“最高法院”認為,陳水扁、吳淑珍洗錢行為與收賄無牽連關係,應分開論處,因而先將龍潭案收賄的罪刑定讞,洗錢部分則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另外,同為龍潭案被告的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前管理局長李界木二審原遭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並獲緩刑5年。但臺灣“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既認為李界木並無“顯可憫恕”情形,卻援用刑法相關規定為李界木減刑,法條適用不當,因此改判他3年6個月定讞,刑度變重。

  臺灣“最高法院”也在下午3時公告判決主文後,立刻通知臺灣“高檢署”監控李界木。至於因作偽證今天同遭判刑2 個月定讞的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則因刑度不高,未遭臺灣“最高法院”通報臺“高檢署”。(台灣網 劉海偉)

  陳水扁案相關偵審大事記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後,臺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公務機要費案,並將陳水扁列為被告。陳水扁也是臺灣司法史上第一位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被檢方列為偵字案被告的案例。

  12月12日,特偵組偵結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等陳水扁家4大弊案,依貪污、洗淺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等人;臺北地方法院12月30日將陳水扁收押。

  2009年9月11日,陳水扁家4大案一審宣判,臺北地院判陳水扁、吳淑珍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12月24日,特偵組偵結二次金改案,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吳淑珍;陳水扁家子女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以及部分企業高層,均遭起訴洗錢罪。

  2010年6月11日,陳水扁家4大案二審宣判,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

  11月5日,金改案一審,臺北地院判決陳水扁、吳淑珍及陳水扁家子女、相關企業高層等全部被告無罪。

  11月11日,陳水扁家4大案,臺灣“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在龍潭案及陳敏薰人事案,分判陳水扁、吳淑珍11年、8年,未來由臺灣“高院”定合併執行刑期;公務機要費及南港展覽館等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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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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