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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吳淑珍3億罰金 臺檢方稱可從扣押資産中執行

2010年11月11日 22:5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今天判龍潭購地案、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定讞,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確定,也各被並科罰金1.5億(新台幣,下同)與500萬元。報道稱,檢方可從扣押的陳水扁家資産中執行。

  臺灣“最高法院”在龍潭購地案,各判陳水扁、吳淑珍11年定讞,並科罰金1.5億元;陳敏薰人事案,各判陳水扁、吳淑珍8年定讞,並科罰金500萬元。2人將由臺灣“高院”訂出合併執行刑度,至於公務機要費案、南港展覽館案,臺灣“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院”更審。

  報道指出,目前陳水扁、吳淑珍確定要並科的罰金,合計3億1000萬元。臺特偵組今天表示,現共扣押陳水扁家資産約11億余元,檢察官未來可自扣押資産中執行相關程式。

  臺特偵組去年間先查扣陳水扁家在臺資産,包括陳水扁、吳淑珍名下的人文首璽、民生寓所、寶來花園廣場等不動産、上億元的鑽石、珠寶,以及吳淑珍及其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的定存或股票;初估目前查扣陳水扁家在臺資産逾5億元。另外,陳水扁家海外遭瑞士檢方凍結的2100萬美元,已匯回臺灣新台幣6億6238萬餘元,目前存放在臺灣“最高檢察署”專戶,檢方已全數查扣,總計陳水扁家遭查扣資産逾11億元。

  臺特偵組表示,檢方扣押資産的目的,主要是便於日後的沒收、執行,依過去慣例,未來執行檢察官會從扣押的資産中,沒收現金。至於要沒收哪一部分的資産,仍需臺特偵組與臺北地檢署研究後才能定案。(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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