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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二審刑期減輕 “侵佔公款”認定不同是主因

2016年03月11日 13:13:5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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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6月11日消息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陳水扁案二審宣判出爐,陳水扁、吳淑珍各判20年,相較于一審的無期徒刑,外界認為是輕判。二審審判長鄧振球表示,由於一審認定的侵佔公款部分,二審採取了較寬鬆態度,只要是在領導人職務範圍內,都不算侵佔公款,因此刑期和一審相比來的較輕;另外在龍潭購地案中,二審法官則是認定陳水扁行使職務並收受賄賂,因而判20年徒刑,罰金1.5億新台幣。

  陳水扁、吳淑珍二審各判20年有期徒刑,相較于一審無期徒刑,外界普遍認為二審刑期來的較輕。審判長鄧振球在宣讀主文時,特別提到陳水扁在龍潭案中的角色,因辯護律師認為龍潭購地案權責機關是在行政當局,不是臺灣地區領導人辦公室也不是當時陳水扁的職權,但二審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在此案中有行使領導人職務,並收受賄賂,因而判處20年徒刑,繳交罰金1.5億元。

  另外鄧振球也表示由於公務機要費部分,二審在認定上和一審不同,二審採較寬鬆態度,只要是職務相關的費用,都不算是侵佔公款,也因此兩者刑期有所差異的原因。至於“扁家大賬房”陳鎮慧的硬碟內記載公務費被用來報扁家人的所得稅及繳陳致中違法遭開的罰單,這一部分用作私人用途屬於侵佔公款,審判長強調由於新舊規定不同,加上一、二審在證據認定上有所出入,造成兩者刑期不同的原因。(台灣網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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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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