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關人員:
公證處沒有調查權
一些公證項目需收費
對於微博中指出的5類可以由公證處出具證明的事項,北京市公證協會會長、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主任周志揚表示,這些公證要求公證處確實可以滿足,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證處沒有調查權,只有審核權”。“公證處是一個基於法律、基於事實對當事人出具的材料進行公證的部門”,這些證明材料必須由相關部門提供,“公證處要做的是核實這些材料真實可信”,並以此出具公證書。
周志揚解釋,例如有關房産證明,公證機關確實可以直接出具公證結果。根據《物權法》和《不動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房産情況由不動産登記部門掌握並出示相關證明,據此可以出示公證書。周志揚表示,北京市的這一類公證程式較為簡單,“北京市市建委有規定,公證機構可以直接查詢不動産登記部門的相關資訊,方便進行核實”。
周志揚告訴北青報記者,在微博中提到的這5類公證項目,除了“房産情況”的公證項目有個人事項和單位事項的區別,收費標準分別為80元和500元,其他4類公證項目在全國範圍內的收費標準是50元到80元之間,而北京市是80元,“這些公證項目常見、量大”。但周志揚也指出,如果這些項目涉及到國外,會在這些費用的基礎上增加翻譯費,並根據語種類別的不同收費不同。
周志揚同時指出,這18類不再由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由官方微博發出。有些涉及到誠信、經濟類的其他證明,的確不是公安部門一家就能了解的,並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各個部門之間存在資訊壁壘,也有一些互相推諉的現象”。(記者 池海波 見習記者 張雅 周丹 黃筱菁)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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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稿件來源:北京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