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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條文明定:汽車輪胎胎紋深度不夠可處罰鍰

2016年03月09日 09:28:04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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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23日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若汽車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合規定,可處3000元(新台幣,下同)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現行條文對於輪胎胎紋深度不足並無罰則,因此行駛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途中,若發生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1.6毫米等事,依現行規定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惠貞提案表示,為了提高高速公路行車安全,並配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修正,因此提案增列。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行駛于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或設站管制的道路,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合規定,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責任編輯: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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