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高雄市林姓男子替王姓屋主整修浴室,兩人發生口角鬧上警局,林男對王男説“垃圾”,結果刑事罰金加民事賠償共需付給王男1.6萬元(新台幣,下同)。
判決指出,去年9月19日下午,林姓男子和王姓屋主在派出所內吵架,林男對王男説了“垃圾”兩個字,王男覺得名譽受損,要求10萬元精神賠償,並要林男登報向他道歉。
林男辯稱,自己用方言説“垃圾”是口頭禪,習慣性這樣脫口而出,是指這樣的糾紛是無益的垃圾糾紛,並不是在罵王男。他説雖然爆粗口傷感情,但這是個人修養問題,不應該入罪。
法官認為,“垃圾”兩個字在一般人的認知裏,是負面評價,侵害他人名譽權,審理後判他共需付1.6萬元給王姓男子,平均一字8000元。但認為登報對恢復王男名譽沒有幫助,裁定他不用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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