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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多次變換體位 臺女子告被性侵法官認為不合理

2016年03月09日 22:57:31  來源:東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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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臺灣媒體報道,有性侵前科的廖姓男子假釋出獄,配戴電子腳鐐監控期間又被控性侵另名女子,一度被判刑3年10月;但臺“最高法院”認為被害女子如遭下藥性侵,怎可能多次配合變換體位,且未對外求救,昨判決廖姓男子無罪確定。

  據調查,廖姓男子被控劫財劫色判刑15年,2010年獲准假釋,必須戴電子腳鐐接受監控。出獄一個多月,廖到苗栗看守所探望友人,巧遇18歲女子相談甚歡;女子主動寫字條“有緣相遇,不知能否相識做朋友”,留下名字電話。

  兩天后,廖邀約女子到臺中住處,發現她左手腕有十多處自殘疤痕,聊天后當天就發生兩次性關係。事後女子報警指控廖下藥性侵她,並試圖用手機強拍裸照,最後才放走她。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廖,求刑九年半。

  但臺“最高法院”調查,女子前後供述不一;女子案發時曾接聽手機,通話兩分鐘都未求救。女子又自稱被性侵時,多次變換體位,如果被下藥全身無力,如何配合變換姿勢?有許多不合理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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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焦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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