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民法”規定近親結婚無效,但島內仍有許多表兄妹結婚,到各戶政所登記結婚,成為“有名無實”的婚約,最近還有民眾詢問戶政人員,他表弟與表妹已生子,想到美國結婚再回臺灣登記,戶政人員告知,如此的婚姻仍是無效。
臺中市東區戶政所主任洪峰明表示,臺灣至今仍存在許多“無效婚姻”,有些當事人不自知,有些知情不報,各戶政所目前提供新人登記的結婚書約,都註明“結婚不得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
臺灣“民法”第983條規定,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都不得結婚,外甥和外甥女屬三等旁系血親,表兄弟姐妹則屬四等血親,都不能結婚,洪峰明説,此立法精神是優生學觀念,但早期民眾“親上加親”的觀念仍然未完全改變。
瓊瑤小説《婉君表妹》,描述女主角婉君表妹和三位表兄弟日久生情的故事,“民法”修正、1985年6月公佈實施後,表兄弟姐妹結婚的婚姻都屬無效。
但至今仍常有表兄妹或表姐弟到戶政所要登記結婚,新人告知他們的親屬關係時,戶政人員會當場説明,依規定他們不能登記結婚,登記後這種婚姻仍屬無效,洪峰明説,仍有部分表兄弟姐妹想結婚,刻意隱暪,仍完成登記結婚。
洪峰明最近接獲民眾詢問,自己的表弟和表妹已生下一子,為了讓孩子入籍,他們想登記結婚,但島內禁止表兄妹結婚,他們認為美國法令較寬鬆、通人情,打算到美國結婚後再回臺灣登記,洪峰明告知,不論在何地方辦理結婚,回臺灣仍需依照島內法令規定,表兄妹的婚姻仍是無效。
洪峰明説,多年前南部地區就曾發生案例,一對表兄妹從小是青梅竹馬,因日久生情,當生下孩子、生米已煮成熟飯時,兩家更以“親上加親”的想法,順利讓這對表兄妹結婚,但10多年後,又因個性不合鬧離婚,女方還以不堪虐待找律師要訴請離婚,當律師調閱雙方戶籍謄本詳查雙方身世時,發現兩人是四親等的姨表兄妹,本屬無效婚姻,只需訴請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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