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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洗錢等三案宣判 扁再獲刑2年8個月

2016年03月10日 14:36: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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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8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公務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臺灣“高等法院”今天(26日)更一審宣判,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在“公務機要費案”的貪污部分無罪,但合議庭分別依偽造文書罪判陳水扁、吳淑珍1年8月徒刑,減刑為10個月;洗錢案部分,陳水扁、吳淑珍分別被判刑2年。吳淑珍還在南港展覽館案被依圖利罪判刑9年。臺“高院”合議庭訂定陳水扁應執刑期為2年8月,並科罰金300萬元(新台幣,下同);吳淑珍應執刑期11年6月,並科罰金22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據臺媒了解,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因分別在“公務機要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陳敏熏買官案等被控貪污、洗錢,陳水扁、吳淑珍一審時分別被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改判兩人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10年。臺灣“最高法院”去年11月間將龍潭案、陳敏熏買官案判陳水扁、吳淑珍17年6月徒刑定讞,將“公務機要費”、南港、洗錢等案發回更審。(台灣網 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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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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