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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色狼性侵女童214次無罪? 更審翻案重判10年

2016年03月10日 14:45:3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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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7月28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一男子涉性侵女童214次,一審判8年半,二審竟判無罪,臺灣“高院”法官更一審翻案,27日重判被告10年徒刑。

  據報道,現年50歲的林某,多年前和女友同居,女友因夜間上班,托林某男幫她照顧有輕度智慧障礙的女兒。

  林某被控從2004年11月起到2006年10月,趁女友上班時,涉對女童性侵,母親察覺有異,女童才吐露遭林某性侵,母親獲悉女兒還被林某帶到婦産科墮胎,憤而向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報案。

  女童應訊時都供稱,每兩三天就遭林某性侵一次,最後一次是念初一時,林某都叫她不能説,後來是因媽媽逼問,才説出一切。

  但林某否認性侵女童,辯稱女童是他從小學一路帶大,絕不可能性侵她,新竹地檢署偵查後仍將林某起訴,一審新竹地院依連續犯將他判刑8年半。

  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女童第二次警訊筆錄翻供,指林某未性侵她,與第一次警訊指控林某性侵,供詞不一;且女童在之前警訊、一審陳述,都有不小出入,基於“罪疑唯輕”,改判林某無罪。檢方不服上訴,臺“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臺“高院”更一審法官重啟審理,詳閱卷證,認為有不少疑點,數度開秘密庭傳訊被害人的老師、社工等人。曾淑華法官查出,林某知悉遭女童指控性侵後“隔天就到學校找女童”,後來社工再陪女童到警局做第二次筆錄,她就改口否認林某性侵她,故認為第二次筆錄真實性存疑,但二審並未詳查此疑點。

  法官也認為,女童有輕度智慧障礙情形,若非親身體驗,不可能詳述整個“墮胎過程”,加上社工證稱女童表現出很怕林某神情,故認定林某涉嫌性侵女童,並以“3天性侵一次”的頻率,算出林某性侵女童達214次,重判他10年徒刑。(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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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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