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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一女助理拒做老闆小三遭辭退 憤而提告獲賠60萬

2021年01月22日 17:33:06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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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5月13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臺灣新北市一名經營黃金買賣投顧的邱姓已婚男子,因多次公開要求女特別助理做他“小三”,還暗示要陪他出差、過夜、甚至簽署“性愛契約”,若不服從則威脅不給工作;女特別助理多次拒絕配合最後遭到開除,公司還拒絕給付薪資及資遣費,憤而提出申訴。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12日一致確認性騷擾及就業歧視成立,並依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服務法”重罰60萬元(新台幣,下同),創下新北市單一就歧個案最高罰鍰紀錄。

  據報道,新北市勞工局近期受理一職場性騷擾申訴案,據這位女性申訴者表示,僱主時常假借工作名義要求陪同出差或至旅館共度良宵,也表示應聘即是要她擔任“女友或老婆”,甚至表明願意“包養”做“小三”,始終遭到申訴人明確拒絕,僱主則威脅不從即要開除她並不給付薪資及資遣費。該名僱主除性騷擾申訴人,亦假借媽祖旨意,表示自己“會像王永慶一樣有四位老婆”,持續騷擾其他女性員工。

  另外,該名僱主對求職者的性別、年齡、容貌、家庭背景、身高、體重等項目設定標準並嚴格篩選,面試時更要求前來的求職者簽訂“性愛契約”,約定共度良宵後才能至公司上班等誇張行徑,導致有新人錄取後不敢上班;且經其他主管勸阻仍未見收斂,最後甚至將該名女特助開除且不給付薪資及資遣費。

  新北市勞工局長高寶華表示,該僱主言行已使女性員工感覺不舒服且心生恐懼,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僱主對員工或求職者做出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以作為勞務契約的交換條件,即所謂“交換式的性騷擾”,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僱主于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裁罰20萬元。另外評議委員會以僱主面試員工時限制女性、身高、年齡等,裁定就業歧視成立,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開罰40萬元,總計開罰60萬元。

  高寶華表示,由於該公司負責人自行訂定的工作契約,明顯違反公序良俗,全案將移轉勞安科近期內發動勞檢,避免其他求職者或女性員工繼續受害。他強調,僱主做出明示或暗示的性要求,並以此作為勞務契約成立或存續的交換條件,皆屬違法,員工應踴躍檢舉。(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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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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