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恐龍條款?誰要“拾金不昧”
臺灣民事相關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若是硬要跟掉錢的人強索報酬呢?一名臺灣法律係畢業的潘姓女學生,拾獲單親媽媽李姓婦女遺失的2萬余元,事後婦人前往警局領取失金時,潘姓女學生卻當場向婦人索取3成報酬6000元。雖然潘姓女學生事後以李姓婦女的名義,將6000元全數捐給母校動物保護社,但早已引發社會輿論撻伐,校方也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將現金寄回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真搞不懂當初為何臺“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條款”?
[責任編輯: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