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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二審7日開庭 辜仲諒出庭否認犯罪

2016年03月11日 10:49:1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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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網12月7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遭控違反證券交易規定一審遭判刑9年;案件上訴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今天(7日)開庭,辜仲諒雖出庭,但未發表意見,只透過上訴理由否認犯罪。

  辜仲諒等前中信金高層主管,被控于2004年當局推動“二次金改”時,主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案,在購買結構債時違反規定,透過海外紙上“紅火”公司操盤套利10億元(新台幣,下同),並將其中3億元抵充給陳水扁家的損失。

  臺北地檢署2007年間起訴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前法務長鄧彥敦、前財務副總林祥曦3人,于2008年一審判刑7年2個月到8年不等。辜仲諒當時因滯外遭通緝,直到2008年11月返臺。去年辜另遭起訴,法院10月一審判刑他9年,辜不服提起上訴後,臺灣“高院”將案件與張明田等人並案審理。

  辜仲諒出庭,面對媒體詢問未發一語,審判長當庭向辜確認上訴理由。辜在上訴理由指出,自己沒有犯罪,無論是中信金插旗兆豐金或購買結構債,他都沒有參與決策,投資都是經理人的專業判斷。

  此外,他也不知道中信銀將結構債賣出,賣出後有獲利也不知情,當時返臺在檢方偵查時認罪,是因擔心被羈押,才作不實陳述。

  合議庭另傳喚張明田、林祥曦聲請的證人-前中信銀資金管理部協理周朝鼎。張、林2人律師問周,是否知道購買結構債的資金目的?周朝鼎説,看過當初購買結構債資金的債券簽呈,但不清楚資金目的,資金管理部門只有聯絡功能,詳細的交易控管是由金融投資部負責,許多問題都應該問金融投資部。

  審判長于庭末諭知,全案擇期再開庭。(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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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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