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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10秒吻5秒無罪 臺法院以性慾為憑判案惹爭議

2016年03月13日 00:22:07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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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8月3日電 不滿“襲胸10秒”及“強行舌吻女孩5秒”事件的無罪、或扭曲判決一再發生,臺當局“行政院長”劉兆玄罕見地同意組成項目小組,拜會“司法院長”賴英照,表達嚴正立場,要求改善。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周清玉等17位“行政院”婦權會委員日前在婦權會議上認為法官判決對社會及司法已造成驚嚇與傷害,提案要求“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關切與處理,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婦權會召集人劉兆玄同意並特別指示“內政部長”廖了以協助參與項目小組,研議方案,希望未來司法審判及教育能融入性別主流的觀念。

  “襲胸十秒無罪事件”,發生在05年11月,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遭摸胸的事件,檢方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後,彰化地院以10秒鐘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為由,判定無罪。

  至於“強行舌吻女孩五秒事件”,也發生在彰化縣,去年9月1名男子廖某強行“舌吻”前妻13歲的女兒5秒鐘,結果,彰化地方法院3位已婚女法官,認定“突襲舉動,被害人尚未感到自主權受壓抑”,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引發各界譁然。

  周清玉代表17位委員提案表示,儘管“立法院”已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時代在進步,大家都在往前走,但保守的司法體系卻獨獨落在後頭,並且有一段很大的距離,她強調此番去司法院絕不只是禮貌性拜會。

  10秒無罪 用80年前猥褻判例

  襲胸女子十秒、舌吻女孩五秒,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一審卻被判無罪,婦團痛批問題出在法官仍沿用1928年法院判例對猥褻的定義,只從加害人而非被害人角度考慮,才會認為“發生時間甚短、不算強制猥褻”,“法官跟不上時代!”

  婦權會委員尤美女指出,當年判例對猥褻的定義是“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然而此判例出於早年“妨害風化”罪章,目的在於“保護善良風俗”,骨子裏則是男女授受不親、女性應守貞操等觀念,完全未考慮受害者是否自願,乃是落伍的判例。

  “妨害風化罪章關於性侵害的部分,1999年就增訂為妨害性自主罪章,強調受害者身體自主權,法官卻至今死守古早判例。”尤美女指出,法條早已修改,部分法官卻無衝撞勇氣,仍“揣摩上意”跟著傳統走,以致新的“進步”判例難以形成。

  婦女新知法律組顧問賴淑玲舉例,襲胸案中,法官就是依古早猥褻定義,認為“女子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且接觸時間甚短,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他人之性慾”,才判強制猥褻無罪,明明是受害者遭侵犯,法官在意的卻是“加害人性慾是否滿足”,完全背離當今法律“是否違反受害人自主意願”重點。

  婦團指出,舌吻案中法官也指加害人施予輕微暴行時間甚短,被害人尚未知覺受侵害,施暴即終了,“尚未有遭強制感受”,但當事人都已報警,難道無法證明她覺得性自主受侵害?還需要法官來決定?這都暴露出法官未從受害者考慮。

  “如此會引起更多人存著僥倖心態,認為猥褻不超過十秒就無罪。”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指出,在前述荒謬案件後,有名女子在電梯遭色狼捏臀,女子要求道歉,對方竟發表“捏臀5秒無罪論”,叫她“要告去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就是法官落伍的後遺症。

  尤美女強調,“我們需要新的判例,讓法官擺脫傳統思維”。

[責任編輯:陽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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