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4日電 臺“立法院”院會此會期朝野最有共識的法案——為揹債兒脫困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草案三讀通過,未來只要繼承人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産人,負債超過所繼承的遺産時將可不必償還並“全面回溯”,且不設期限。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最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明定,繼承人于繼承開始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産人,卻不能夠在法案修正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由繼承者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于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産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繼承人于新法修訂前,依規定清償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此外,根據“民法”現行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成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該在知悉日開始的2個月內拋棄繼承;而限定繼承則為繼承日3個月內完成限定手續。
不過,“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則明定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一律都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避免因現行法律施行時,發生繼承人錯失採取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狀況。
修正草案也明白顯示,此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符合此修正案條件者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者)”與“無行為能力人(即禁治産者)”為限,並非一人主張就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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