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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電纜如何流入西安地鐵:生産環節已現惡意制假

2017年06月27日 08:55:46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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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電纜是如何流入西安地鐵的?6月26日,這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在中國政府網發佈的資訊中獲得解讀:從生産、採購到把關、監管,是一系列環節的層層失守,導致了西安地鐵三號線問題電纜事件的發生。

  西安地鐵“問題電纜”事件曝光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強全面品質監管,徹查此事,嚴肅處理。國務院責成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西安地鐵“問題電纜”部門聯合調查組,赴陜西省開展了深入調查,並組織對“問題電纜”進行排查更換。

  生産環節已出現惡意制假售假問題

  將線纜兩端各15米左右按合同要求標準生産,以備抽檢,中間部分則拉細“瘦身”——在生産環節就已經出現了惡意制假售假問題。

  為牟取非法利益,奧凱公司低價中標後偷工減料、以次充好,並通過內部操作來控制産品品質等次。其産品大多未經有關機構檢驗,而是通過弄虛作假、私刻檢驗機構印章、偽造檢驗報告等手段矇混過關。

  在採購環節,送禮、行賄成為內外串通的“通關法寶”。在工程線纜採購招投標中,奧凱公司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人員送禮行賄。西安市地鐵建設指揮部辦公室以及施工單位的個別領導幹部違規“打招呼”,為“問題電纜”中標提供方便。在沒有明確的採購組織模式和關鍵設備材料採購目錄的情況下,線纜採購單純以價格為主要決定因素,不法供應商鋌而走險,犧牲産品品質,惡意低價競標。

  此後,中標後的“問題電纜”又在形同虛設的使用環節把關中輕鬆過關,大搖大擺、暢通無阻地進入地鐵工程建設。

  在此一環,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未認真履行責任,線上纜進場驗收等方面沒有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缺乏及時清出不合格材料的有效機制。個別幹部職工收受錢物,與奧凱公司串通,違規默許其自行抽取樣品、送檢樣品、領取檢驗報告,導致多個檢驗把關環節“失靈”。

  最後,是行政執法不規範、監管履職不到位。陜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以及西安市地鐵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楊淩示範區管委會,陜西省品質技術監督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未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發現問題後,資訊公佈不及時,部門之間工作不銜接,未能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個別幹部失職瀆職,收受錢物。

  可以看到,這些至關重要的環節,在每一關都出現問題,問題的疊加導致“問題電纜”被大量採購使用。

  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通報表示,這是一起嚴重的企業制售偽劣産品違法案件,是有關單位和人員與奧凱公司內外勾結,在地鐵工程建設中採購和使用偽劣産品的違法案件,也是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疏于監管、履職不力,部分黨員領導幹部違反廉潔紀律、失職瀆職的違法違紀案件。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了政府公信力。

  品質安全意識不強、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到位、協同監管執法機制不健全、工程建設管理不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抓得不實不細是相關部門進行的原因總結。

  “問題電纜”能夠在工程項目中一路“綠燈”,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因就是,陜西省、西安市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部署不紮實、不深入,加強全面品質監管工作壓力傳導不夠、督促落實不力,有關職能部門沒有切實履職盡責。

  此外,陜西省、西安市相關監管職能部門未建立執法資訊互聯共用、品質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部門之間資訊不暢,工作不銜接,該管的沒有管,或沒有管住、管好。”

  不僅如此,當地招投標和設備材料採購等方面的制度、政策設計不夠嚴密,致使一些採購單位重視價格、忽視品質。招投標和設備材料採購監管機制不完善,對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懲治不嚴厲,致使一些個人和企業鑽制度漏洞,不顧品質降低成本以最低價中標,再通過供應低於合同標準的“瘦身”産品牟利。

  16名廳官被問責

  地鐵問題電纜事件發生後,陜西省對有關政府部門及下屬單位問責追責共計122人,涉及西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呂健,市委常委、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李婧,副市長聶仲秋,西安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喬徵,西安市地鐵建設指揮部辦公室黨委書記張忠堂等廳級官員16人、處級58人、科級及以下48人,分別給予黨紀政紀處分93人、誡勉談話16人、批評教育9人、解除勞動關係等其他處理4人。對其中17人涉嫌違法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立案偵查。

  奧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偉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及人員等,也被分別處以罰款、吊銷執業資格證書、追究賠償責任、降低資質等級等處罰。西安市公安和檢察機關還分別對相關中央企業駐陜單位的19人立案偵查。

  “西安地鐵‘問題電纜’造成安全隱患和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性質十分惡劣,教訓十分深刻。”國務院辦公廳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引以為戒、舉一反三,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加強全面品質監管。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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