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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種食用農産品將禁止銷售

2016年01月14日 14:28:00  來源:中國品質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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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食藥監總局發佈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實施。

  食藥監總局表示,《辦法》明晰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監管邊界;明確了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相關主體義務和食用農産品市場準入具體要求以及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相關法律責任。同時,明確規定了13種禁止銷售的農産品不得進入市場。

  什麼是食用農産品?《辦法》規定,食用農産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其中農業活動,指傳統的種植、養殖、採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産品,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乾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産品。

  同時, 《辦法》對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明確了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並強化了屬地監管責任,對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重點規定。

  關於食用農産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需要履行的義務方面,《辦法》做出了了具體的規定。食用農産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要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産品品質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食用農産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還有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産品進行抽樣檢驗的義務。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産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並根據食用農産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食用農産品批發市場開辦者要印製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值得一提的是,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産品生産過程以及相關資訊,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産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在銷售者義務方面,《辦法》規定了13種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産品,銷售禁售農産品將依照食品安全法給予相應處罰。《辦法》規定,自3月1日起,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標注虛假生産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産品産地、生産者名稱、生産者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13種食用農産品被禁止銷售。

  此外,《辦法》對食用農産品包裝、標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産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後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産品名稱、産地、生産者、生産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産品品質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食用農産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産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産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産品應當包裝,並標注相應標誌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産品等除外。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産品,應當在攤位(櫃檯)明顯位置如實公佈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生産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資訊。鼓勵採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説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産品名稱、産地、生産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本報記者 王嘉)

[責任編輯: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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