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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納挪用2000萬公款炒期貨 外逃7年後落網

2016年07月06日 08:33:21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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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通令”本市落網第一人受審

  “隨著我國反腐力度的加大、偵查技術的提高以及國際間合作的密切,就是逃到天涯海角也會被繩之以法、緝拿歸案。”昨天上午,挪用2000余萬公款並攜帶57萬元潛逃至境外7年之久的、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出納孫新,被控挪用公款和貪污兩項罪名在北京市二中院受審(見圖)。據悉,孫新是去年4月“天網”行動公佈百人紅色通緝令後,北京市首個落網人員。

  指控 挪用公款並貪污

  昨天庭審安排在北京市二中院最大法庭,多人旁聽,不過其中並沒有孫新的家人。據為孫新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介紹,孫新在外逃前兩年離異,孩子由前妻撫養。因逃亡多年從未管過家人,愧對他們,所以孫新堅持不讓律師通知家人到庭,也不想披露任何相關資訊。

  剛過48歲生日的孫新,1996年入職北京新聞出版局,大專文化,法律專業。庭審中,孫新看起來表情平靜,説話聲音不大,只是偶爾回答問題會因緊張有些結巴。當法官核對其家庭住址時,孫新沉默半晌説,記不清具體門牌號碼了。

  據指控,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孫新利用擔任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財務出納,負責收支公款,保管銀行預留印鑒、支票等單位財務手續,以及領取銀行對帳單等職務便利,將單位公款2275.18萬元轉入其控制的個人證券賬戶,用於證券交易,並先後歸還人民幣472.46萬元,其餘1802.72萬元尚未歸還。

  因被免去出納職務,2008年1月至3月,孫新偽造了銀行協定存款合同、協定存款賬戶對帳單等交接材料,並與單位另一人完成工作交接。同年10月21日,單位辦理銀行業務時發現協定存款賬戶已銷戶,要求孫新到單位説明情況。當時至23日,孫新從其控制的用於證券交易的銀行卡中取出公款共計人民幣57.32萬元,並攜帶潛逃境外。案發後,80萬元涉案款已凍結。

  歸案 從柬埔寨押解回國

  去年6月8日,孫新從柬埔寨被押解回國。據悉,孫新先逃往泰國,因簽證時間受限在越南和寮國短暫停留,後逃至柬埔寨生活了四年多之久。在柬埔寨,孫新生活落魄,由於語言障礙和擔心被抓很難找到工作。他厭倦了東躲西藏的生活,一心想回國,但想到挪用的鉅額資金,又不敢回來。

  被抓前幾個月,孫新在距離首都金邊不遠處一家中國工業園區內做會計工作,在同事眼中他是沉默寡言的“王會計”。2015年5月,北京市追逃辦得到孫新藏身於柬埔寨的消息後,立即組成追逃工作組趕赴柬埔寨。在克服天氣炎熱、水土不服、語言不通等重重困難後,在公安部“獵狐2015”柬埔寨工作組、我駐柬大使館的大力配合與幫助下,經中柬兩國司法執法部門共同努力,將孫新緝拿歸案。

  動機 自稱做期貨出現虧空

  對於指控,孫新稱,“沒有什麼好説的,同意起訴”。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顯示,孫新將公款分別挪用至一家證券公司和兩家其個人控制的公司,案發前一共歸還了472萬餘元。孫新將這些錢用於做期貨交易,一共控制了14個期貨賬戶,其中8個在他個人名下,公司名下有兩個,還有的是以朋友和妻子的名義,總共涉及29個銀行賬戶。公訴人表示,孫新挪用後頻繁進行期貨交易,共轉入14個期貨賬戶累計6055萬餘元,轉出累計4851萬餘元,虧損達到1240萬餘元。

  聽到這些數字,孫新顯然有些意外,他提出是否可以庭後查看。當公訴人解釋,這些數字是經檢察機關逐筆核實及經過司法鑒定得出的,孫新便沒有堅持。孫新所在單位還出具證明,孫新從1996年至2008年案發,合法收入共計44.9萬元。

  2007年12月27日,孫新被單位免去出納職務。然而就在隨後兩天內,他又抓緊時間挪用654萬餘元。次年1月,孫某接替孫新的工作。同年3月,孫新使用偽造的財務文件與對方完成工作交接。同年10月21日,孫某因單位開戶去銀行辦事,這才發現孫新給他的一個協定存款賬戶早于2006年銷戶。當天,孫新接到單位電話,讓他回去説明情況。眼看罪行敗露,他匆忙從自己控制的賬戶裏取了57萬餘元現金後跑路

  提及犯罪動機,孫新説,他以前做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就萌發了挪用公款炒期貨的念頭,本想盈利後把本金還回去,沒想到窟窿越來越大。

  ■法庭激辯

  被告律師:單位管理漏洞誘發犯罪

  庭審中,孫新的辯護人多次提及孫新所在單位財務管理上存在漏洞,長期人名章、財務章由孫新一個人保管,且違反會計制度,對賬務不進行監管核查,這也誘使孫新實施犯罪。

  “讓一個有財務困難的人可以隨心所欲控制幾千萬元,這樣的漏洞對被告人來説的確是個誘惑。”律師説,孫新挪用公款是為了彌補虧損,和用於揮霍等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本人也有歸還意願,主觀惡性較小。孫新挪用的是單位閒置資金,對單位的生産經營也未造成影響,否則單位不會在長達8年的時間裏沒有任何察覺。據此希望法庭對孫新從輕處罰。律師如此説法,引來旁聽席上的笑聲。

  公訴人:不能將客觀環境作為犯罪託辭

  公訴人則反駁稱,辯護人關於單位監管漏洞之説與被告人犯罪之間的因果關係不成立。其犯罪的根本原因是沒有抵禦住金錢的誘惑,不能將客觀環境作為犯罪的託辭。作為一名出納,職位不高,權力卻很大,經手的公款達數千萬元。單位將其安排在關鍵崗位,孫新卻辜負了這份信任。

  公訴人指出,孫新在長達7年中反覆挪用公款且在虧損上千萬元後繼續挪用,具有主觀故意,並攜帶公款潛逃,構成貪污罪。根據法律規定,其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處10年以上或無期徒刑。其貪污公款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鋻於孫新如實供述、認罪悔罪,可從輕處罰。

  陳述:在境外惶惶不可終日

  最後陳述時,孫新懺悔説,“由於貪念作祟,我挪用公款用於證券交易,給國家財産造成巨大損失,我也感到罪行沉重。事情敗露後沒有勇氣擔當,採取了逃避責任的做法。在境外,我舉目無親,不知道去哪兒,每天惶惶不可終日,想起祖國和親人來潸然淚下,後悔莫及,負罪內疚感、思念恐懼感纏繞著我,使我痛不欲生,我在機場的時候就面對記者承認罪行,今天淪落至此是我咎由自取,希望法院給我一次贖罪的機會,讓我余生為社會做貢獻。”法院將擇日宣判。

[責任編輯:葛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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