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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014年12月18日 13:56:00 來源:中國商務信用平臺 字號:       轉發 列印

  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是強化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社會信用制度既包括政府和社會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主體信用活動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社會信用仲介機構的發展和規範。

  當前企業對國家、企業之間、企業對消費者等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的失信現象頻繁發生,如何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成為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僅就上述問題談幾點看法。

  市場經濟社會信用的基本特點

  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是與市場經濟的特點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具體説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的基礎是作為對市場交易雙方人格的一種信任。市場經濟中的交易行為雖然總是市場交易主體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以自願的意志,通過簽訂契約的方式進行的,簽訂契約的目的既在於保護自己的基本權利,同時也表示尊重交易對象的基本權利,契約的最終目的是保證市場秩序的正義。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市場交易雙方簽訂契約的前提則是交易雙方必須是彼此信任的,這種信任具體包含兩個方面的內涵:一是對交易對象人格信用的基本信任,即對交易對象履行契約責任的信任;二是對交易對象具有履行契約能力的信任。因此市場經濟的交易行為既是一種謀求利益的經濟活動。如果脫離了對交易雙方人格的信任,市場經濟活動就必然變成一種為了實現各自特殊利益的一種相互算計的活動,其結果是市場交易秩序無法得到進一步地擴展。

  第二,市場交易者簽訂契約的前提是交易雙方都是自願的,都是自己自由意志的結果。這就是説,如果要使契約發揮其效能,其必要前提是交易雙方自主選擇的結果,那種因強力等外在原因而簽訂的契約是意義上無實質性約束力的。因此,交易雙方的相互尊重和信任的前提是承認對方的自由意志。

  第三,“信用倫理”的基礎在於對財産權利的尊重。市場經濟中的交換實際上是財産權的交換,市場主體通過財産權的交換而形成各种經濟利益關係,承認和尊重市場主體的財産權利是市場經濟社會信用得以生成的基礎。因為市場經濟中的信用實際上是對於交易方履行契約的能力、責任的信任和未來預期,如果缺乏對財産權利的必要保護,人們很難相信交易方有能力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契約和保證市場交易的公正性。

  第四,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僅僅停留在對市場交易雙方人格信任還是不夠的,還必須建立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來規範市場行為,它體現為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對公民和法人交易自由權和財産權的保護。此外,社會信用制度還包括健全社會信用徵信系統。社會信用徵信系統包括企業信用徵信服務、個人信用徵信服務以及各類規範的信用評級等。只有建立健全的社會信用制度,才能真正監督、管理和保障各類市場主體的市場經濟活動,從而有效地防範市場社會中的失信行為。

  市場經濟與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既然是對市場交易雙方人格信任和社會信用制度的統一,那麼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也應該從上述兩個方面入手,具體説:

  第一,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培育人們的契約精神和信用意識。應該説,我國市場主體的市場經濟信用意識的淡漠與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充分是緊密相聯繫在一起的,只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契約精神和權利意識的萌生和成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才具備堅實的現實基礎。

  第二,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要求我們培育和樹立市場經濟的獨立人格。這是因為,市場經濟的信用離不開契約法律關係,而“契約”作為交易雙方的合意行為,不僅從外在的法律上規定了簽訂契約雙方的義務和權力,而且由於它又是簽約者雙方自由意志的體現,這也要求人們應該主動地去履行契約的各種規定。因此,信用既是市場經濟契約法律關係的一種外在要求,同時也是市場交易參與者應有的內在品格。當前失信現象的頻繁發生與大量的契約簽訂並不是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和自由意志的體現,而是迫於外在壓力或者政府行政力量而簽訂的,這樣簽訂的契約只能體現簽約者單方面的利益和願望,違背了契約所包含的自由精神。

  第三,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還要求我們樹立正確的財産權觀念。沒有對市場主體財産權的尊重和保護,市場經濟關係就無法維繫和擴展。這裡所説的“財産權觀念”主要是指對個人和其他市場主體財産權的尊重。如果缺乏明確的産權界定,個人的財産權和國家的財産權都無法得到尊重和有效保障,導致了誠信者得不到應有的收益,而不誠信者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在這種情況下,要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是缺乏現實基礎的。

  第四,市場經濟的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是強化社會信用制度的建設。市場經濟的信用倫理精神要發揮其作用,必須依賴社會信用制度作為外在的保證,並通過這種社會信用制度體現市場經濟本身所蘊涵的倫理精神。社會信用制度既包括政府和社會監督、管理各類市場主體信用活動的法律法規,也包括社會信用仲介機構的發展和規範。社會信用制度的職能在於通過對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強制性的規範,建立一套完善的獎懲機制,增大失信行為的成本,維護市場守信者的基本權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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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俊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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