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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禁止到開放:國家商業信用政策的演變

2014年12月18日 14:15:00 來源:www.cecrec.com 字號:       轉發 列印

  我國的商業信用政策經歷了從開放、禁止到再開放的演化過程。每次商業信用政策的變遷都有深刻的經濟體制變遷因素。國家禁止商業信用政策造成信用制度結構的殘缺,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阻礙了社會資金的運作。國家開放商業信用政策,促進了信用制度結構的完善,優化了商業信用的運作環境,拓展了實施宏觀調控的另一條渠道。

  一、禁止商業信用——國家商業信用政策的第一次變遷

  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和“過渡時期”,隨著新民主主義經濟體制的建立、發展以及轉向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國家逐步形成了禁止商業信用的基本政策。

  國家對非國營經濟的商業信用實行利用與限制的政策。中國人民銀行對非國營經濟的商業票據給予承兌、貼現與重貼現,對私營工商業經營埠際貨物運銷開辦押匯;允許國營經濟對非國營經濟預付貨款、定金;允許國營經濟與非國營經濟之間發生賒銷賒購商業信用行為。但是,國家又試圖限制非國營經濟商業信用的發展,力圖將其置於國家銀行監督管理之下,要求國營經濟與非國營經濟間的商業信用,“必須商得銀行同意,受銀行監督”。

  國家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就已醞釀禁止國營經濟商業信用的政策。1950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貨幣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國營經濟不得發展商業信用。為強化高度集中的計劃性的金融管理體制,1954年國家從信貸、結算等方面制定了取消國營經濟商業信用的措施。但是,短期內無法杜絕國營經濟廣泛存在的商業信用,國家決定逐步取消商業信用。
  
  1955年國家大規模清理、取消國營經濟的商業信用後,到1979年改革開放前,一直實行取消商業信用的基本政策。針對“大躍進”時期商業信用的再次氾濫,1959年6月1955年國家清理、取消國營經濟的商業信用後,到1979年改革開放前,持續執行了嚴格取消商業信用的基本政策。國家取消商業信用的基本政策,體現于國務院的有關指示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的各項規章制度之中。從這些先後出臺的文件中,可以看出計劃經濟時期國家取消商業信用基本政策的發展脈絡。
  
  1955年國家全面清理國營經濟單位的商業信用之後,在一段時期內商業信用受到抑制。但是,1958年興起的“大躍進”給了商業信用再次氾濫的機會。“大躍進”時期,商業部門實行“大購大銷”,為了完成“大購”任務,商業部門指山買石,指水買魚,指樹買果,指規劃買商品,預付了大筆貨款;為完成“大銷”任務,商業部門賒銷了大量商品。為糾正商業部門脫離國家計劃購銷商品行為,中央指示:“商品賒銷和預付貨款的辦法,必須堅決停止”。1963年12月6日國務院又要求國營企業堅決貫徹執行“錢貨兩清”的原則,不得預收、預付貨款,不得賒銷商品。此後,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國營經濟的商業信用一直或明暗地存在。國家有關部門則一再重申取消商業信用的政策。1972年11月國家計委、財政部發佈《關於切實加強流動資金管理的通知》、1973年制定《中國人民銀行商業貸款辦法》、《關於外貿信貸管理若干規定》、《關於商業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都嚴禁賒銷商品、預付貨款。到1977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修訂《中國人民銀行國營工業企業貸款辦法》、在《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仍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各單位不準相互拖欠;不準賒銷商品;未經國家批准,不準預收預付貨款。
  
  但在計劃經濟時期,由於經濟運作的客觀需要,國家在實行禁止國營經濟商業信用的基本政策時,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允許某些領域某些形式的商業信用可“合法”存在的特殊政策計劃經濟時期,雖然國家施行了取消國營經濟商業信用的基本政策,但是,由於經濟運作的客觀需要,國家又允許某些領域存在某些“合法”的商業信用形式。,比如預付農副産品預購定金、允許某些預收、預付貨款繼續存在等。

  二、開放商業信用——國家商業信用政策的第二次變遷

  十一屆三中全會後,國家逐漸開始改變原先的禁止商業信用的政策,制定了提出有控制、有條件地逐步開放商業信用的政策。
  
  改革開放後,由於經濟運作中的商業信用得到快速發展,計劃經濟時期禁止、取消商業信用的政策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國家開始逐步變革。1981年為了加快銷售積壓物資,國家正式允許賒銷、分期付款等商業信用合法存在。1982年12月國務院指又發出示:要求“對於有利於發展生産,搞活經濟,擴大商品銷售的商業信用,對於經過批准允許賒銷的商品、分期付款和預收貨款的,各級銀行要予以支援”。國家在開放商業信用時,也在探索如何以銀行信用控制、引導商業信用。1984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暫行辦法》,為了通過國家銀行信用引導商業信用,規定商業匯票除向銀行貼現外,不準轉讓流通,到期一律通過銀行轉帳結算。這些抑制商業信用發展的規定,到1988年後才逐步取消。改進結算制度,規範商業信用,促進商業票據的使用,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改變了不準商業匯票轉讓的規定,允許商業匯票背書轉讓。1989年企業之間相互拖欠問題,國家體制改革委員會也建議改變企業之間拖欠挂賬的做法,企業普遍實行商業信用的票據化,以改變企業之間拖欠挂賬的做法。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還推出了再貼現貸款優先辦理優先辦理,並享受優惠利率的措施,進一步促進了結算工具的票據化。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還于
  
  總有來看,改革開放到1994年前國家推動商業信用票據化的主要目的,是將商業票據作為主要的結算工具,以減少、防止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貨款。
  
  1993年我國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目標,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由直接管理向間接調控轉變,中央銀行成為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作為貨幣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票據市場。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央銀行對經濟的干預也由直接管理向間接調控轉變。中央銀行的間接調控則是通過金融市場發揮作用的。作為金融市場重要組成部份的商業票據市場,成為中央銀行傳導貨幣政策、實施金融間接調控的重要渠道。國家的商業信用政策由推動商業信用票據化,演化為規範商業信用的票據化與的政策目的,也由健全企業貨款結算工具,轉變為建立、與完善票據市場並重的政策。
  
  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再次要求各級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要積極開辦商業匯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以促進商業匯票的使用。1994年1994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匯票辦法》、1994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還制定了《再貼現辦法》,以發揮中央銀行的調控作用。[1] 特別是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頒布,確立了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地位;1995年5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通過,建立了規範票據行為、保障票據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制秩序促進了商業信用票據化的健康發展。。此後,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進一步規範和發展再貼現業務的通知》,票據市場進一步完善,再貼現開始發揮傳導貨幣政策信號的作用。為健全中央銀行再貼現政策,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7月制定了《再貼現辦法》,1995年下發《進一步規範和發展再貼現業務的通知》,1997年實施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向銀行申請承兌的商業匯票出票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向金融機構申請貼現的商業匯票持有人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承兌商業匯票的銀行必須具備的,1999年9月又發出《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2001年11月又頒布了《關於加強開辦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通知》,商業信用的票據化發展逐漸走上正軌組成部分。

  三、商業信用政策變遷的原因

  我國商業信用政策發生的兩次大變遷,都是隨著經濟體制的變革而變遷的,經濟制度的變遷是其發生變遷的根本原因。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國家禁止商業信用,其主要原因一是商業信用與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衝突,二是蘇聯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信用改革的影響。商業信用是一種提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結算方式,也是一種短期融資手段。商業信用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代替銀行信用,成為企業在銀行信貸之外的另一條融資渠道,一些國外學者稱之為“商業信用渠道”。與銀行信用相比,商業信用具有自發性、難於實施計劃控制的特點,特別是中國傳統的挂帳信用、口頭信用,債權債務關係不通過國家銀行,也不通過市場轉讓、流通,國家更難於監控與管理。商業信用的非計劃性特徵,與建國初期中國逐漸實行蘇聯模式的計劃經濟體制是不相融的,進入“過渡時期”後,我國經濟管理的計劃性更加強化,商業信用與計劃經濟管理的矛盾也更加尖銳。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出臺了取消商業信用的政策。
  
  建國初期取消商業信用的外在原因,是受蘇聯二十世紀三十年代信用改革的影響。當時,蘇聯理論界認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信用應集中于國家銀行,禁止商業信用,國家僅以直接的銀行信用形式貸款給各企業。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蘇聯取消了商業信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少新成立的人民民主國家都吸收蘇聯的信用改革經驗。我國經歷了與蘇聯信用改革前相似的國民經濟恢復時期與“過渡時期”,吸收蘇聯經驗,廢除商業信用,成為我國取消商業信用的外在原因。
  
  改革開放後國家開放商業信用,一是面向市場化的制度環境已發生變化,商業信用的桎梏逐漸失去威力;二是國有企業及非國有經濟不斷拓展商業信用,逼使政府開放商業信用。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中國市場化改革的推進,計劃經濟的制度環境發生了漸進式變革,這是國家開放商業信用的前提。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國有企業而言,商業信用存在著滿足緊缺商品的需求、增加可用資金、為發放獎金與增加福利創造條件等“外部收益”,誘使國有企業想方設法拓展商業信用規模。另外,非國有經濟也見縫插針,利用商業信用擴展生存空間。改革開放初期,商業信用對擴大企業産品銷售、勾通産銷環節、活躍市場、衝擊僵化的計劃經濟體制,都顯現出極大的活力。政府無法有效控制企業的商業信用行為,只得放鬆管制,商業信用作為適應市場經濟制度結構的一項制度安排,逐漸納入政府的制度供給集合。

  四、商業信用政策變遷的評價與展望

  國家商業信用政策從“開放——禁止——再開放”的巨大逆轉,對我國的信用制度、金融制度及經濟運作都産生了莫大的影響。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我國實行禁止商業信用的政策,以國家銀行信用制度取代商業信用制度,造成了單一的信用制度結構。由國家銀行信用一統天下的信用制度,是一種殘缺的信用制度,抑制了信用制度的功能,阻礙了社會資金的運作。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國家實行開放商業信用的政策,疏導了長期暗中存在的淤結的商業信用。我國恢復商業信用後,逐漸形成了與銀行信用、國家銀行(或財政信用)互為表裏、相互配合的健全的信用制度結構。商業信用的廣泛發展,為貨幣政策在貨幣渠道、信貸渠道與商業信用渠道有效傳導打下了基礎,為國家鋪就了實施宏觀調控的另一條渠道。
  
  國家的商業信用政策演化至今已取得不少經濟與社會績效。為了推進商業信用的發展,國家仍應將政策重點放在推動商業信用的票據化方面,政府需要規範涉及商業信用票據化有關各方的行為,擴展票據化商業信用的範圍;政府應制定政策鼓勵商業承兌匯票的發展,改變商業信用票據市場中銀行承兌匯票比例過大的畸形結構;政府應鼓勵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商業票據業務。另外,傳統的口頭式、挂帳式商業信用仍佔商業信用的很大比例,也需要政府制定政策以保障其正常運作而不使債務債權鏈條發生斷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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