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問題官員違規“復出”
——被降職者兩年內不得提拔
領導幹部被“調下”之後,其仕途也並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
對於領導幹部“調下”之後的復出甚至提拔問題,相較於以往規定,本次出臺的新規有著更為詳細的明確規定。
此前,對於幹部“調下”之後“復出”的規定,多是只針對因問責被免職的官員。例如,2009年頒布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因問責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2014年初修訂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進一步明確,因問責被免職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
因為此次出臺的新規充實了幹部“下”的情形和渠道,對於“調下”幹部的再度“調上復出”也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説明。
按照新規,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完)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郭碧娟
原稿件來源: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