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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臺灣文化資産 杜絕人為縱火

2010年11月03日 09:40: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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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中華日報》3日發表社論指出,人為縱火將使文化資産陷於萬劫不復,因此有關部門除了加強巡守,杜絕人為破壞、縱火外,進行修繕工程時,也要在不破壞原貌的前提下,導入新的防火技術與設備,並落實防災演練,讓文化資産流傳後世。

  全文摘編如下: 

  臺南市水交社眷村土地正進行重劃,其中數棟官舍列為市定古跡獲得保留,將規劃為眷村文化園區,過去曾有一棟官舍內珍貴檜木地板,被宵小盜竊一空,日前又有一棟慘遭回祿,據初步研判可能是人為縱火,古跡維護如此鬆散,一再遭闖入恣意破壞,主管機關實應徹底檢討。

  我們常説“殺人放火,罪大惡極”,就臺灣法規而言,並無“縱火”這個名詞,只有公共危險罪之放火罪,條文內容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交通工具、放火燒燬住宅等以外他人所有物及準放火行為等。上述故意放火毀損他人財産之惡行,習慣上被稱為縱火。

  縱火案件的縱火行為,可分成若干類型,如報復性縱火、政治性縱火、湮滅證據縱火、心理疾病縱火、恐嚇勒索性縱火、保險詐欺圖利性縱火等。一般縱火犯的動機,林林總總,不一而足,可依上述類型來分析;另一種縱火狂,則是為滿足病態的縱火慾望。不管是哪一種類型或動機,其後果都非常可怕。

  歷史上有許多重大縱火案件,西元64年7月18日晚,羅馬發生大火,延燒三十九天,全城十四個區只有四區逃過一劫,傳言是皇帝尼祿為建新羅馬城而下令縱火,這是“暴君焚城錄”的由來。《史記.項羽本紀》記載:“項羽引兵西屠咸陽,殺秦降王子嬰,燒秦宮室,火三月不滅。”唐朝杜牧在《阿房宮賦》,大嘆“楚人一炬,可憐焦土。”

  近代最令人髮指的縱火案,首推1860年英法聯軍火燒圓明園,英軍指揮官額爾金伯爵下令縱火、劫掠這座“萬園之園”,所有宮殿盡成斷垣殘壁,“文源閣”珍藏的《四庫全書》,亦在烈焰中灰飛煙滅,成為人類文明史上一大浩劫。

  1933年,德國柏林發生國會縱火案,據傳為總理希特勒策劃,栽贓給反對政黨,成為建立納粹獨裁政權的關鍵事件。1950年,日本金閣寺被一名僧侶燒個精光,理由竟然是“對美的嫉妒”,現在所見的金閣寺,為1955年重建。2008年,南韓首爾市第一號國寶崇禮門遭縱火焚燬,據查,嫌犯不滿建商土地補償金太低,遂放火燒古跡泄恨,實在不可思議。

  臺灣所發生的火災,起因以電氣設備走火居多,其次為煙蒂引燃,第三位就是人為縱火。根據“消防署”統計,去年全臺共發生火災2621件,其中人為縱火294件,11.2%,其嚴重性不容小覷。

  歷年來,臺灣發生多起古跡及歷史建築遭縱火案,被毀損者包括阿里山鐵路北門驛、臺北蔡瑞月舞蹈社、交通部、草山行館、西本願寺樹心會館、蘆洲秀才厝、臺中刑務所演武場等。臺南市過去也有刑務所合宿、州立農事試驗場被縱火,日前又發生水交社官舍市定古跡遭祝融,當地早已斷水斷電,除了人為縱火之外,怎可能有其他原因?

  臺灣古跡、歷史建築67%屬於木構造,很容易引火燃燒而毀損,因此除了加強巡守,杜絕人為破壞、縱火外,進行修繕工程時,也要在不破壞原貌的前提下,導入新的防火技術與設備,並落實防災演練,讓文化資産流傳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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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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