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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禽流感帶來的教訓

2012年03月07日 15:35:00  來源:台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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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近日爆發H5N2高病原性禽流感,除了將相關養雞場的雞只悉數撲殺之外,臺當局“農委會與防檢局”更被外界質疑有竄改病毒檢測報告、隱匿疫情等事情。臺當局“農委會”除了已將全案移送臺灣“監察院”調查之外,臺北地檢署更因長期追蹤禽流感疫情的紀錄片導演李惠仁告發臺當局“防檢局”官員瀆職、廢弛業務釀成災害等罪,連日來也加快調查、蒐證的工作。  

  臺灣《工商時報》7日發表社論指出,檢視此一雞只感染禽流感事件,臺當局主管官署近年來不論是處理豬只感染口蹄疫,或禽類感染流感,按説已經累積了相當多的經驗,如何控制疫情,乃至如何讓消費者安心,以及對相關飼養戶提供補償,降低産業與飼養戶的損失,都應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SOP)。豈料這一波的禽流感事件,還是對業者與消費者造成莫大的衝擊;而臺當局主管官署“農委會”除了“防檢局局長”許天來首當其衝為此請辭下臺之外,還要面對檢調單位與“監察院”的調查,臺當局“防檢局”形同淪為這一波禽流感事件的重災戶。  

  針對外界指責主管官署有隱匿疫情之嫌,連日來臺當局“農委會”除了表示已經將相關資料移送“監察院”調查,以及配合靜候“司法”程式之外,更在本週一國民黨“立院”黨團所舉行的專案記者會上,解釋之所以在李惠仁提出檢舉後,何以要耗時70天才能斷定此一波的禽流感是H5N2高病原性禽流感,關鍵即在於“防檢局”從著手控管雞只與雞蛋,取樣進行檢驗,檢體取得後還要舉行專家會議判斷。而偏偏第一次的會議與會專家並無法認定為高病原性禽流感,所以沒有立即撲殺,一直要到臺南雞場也爆發疫情,“防檢局”召開第二次會議後專家們為了風險控管,才認定確為高病原性禽流感。為此事件請辭下臺的許天來更指出,禽流感疫情各界有不同意見是一回事,但公務人員一切行事應符合法律規定,尤其一旦確認為高病原禽流感後,感染禽場必須全場撲殺,涉及民眾財産權益,因而臺當局任何措施都一定要有充分科學證據。  

  平情而論,臺當局“農委會”和“防檢局”官員的這一番解釋,容或被視為是卸責的説辭。但是要做出撲殺的決定,的確是要依循一定的作業流程,否則輕率認定,並據以大肆撲殺,還是會被批評質疑決策草率,傷及無辜。從而監察院介入調查本案,重點其實應該放在了解防檢局處理此事的過程究竟有沒有疏失,以及提出有待改進之處。  

  社論指出,具體而言,“農委會”與防檢局相關人員即使沒有刻意隱匿疫情或怠忽職守之處,但是從接受檢舉到確認感染高病原禽流感,前後需要耗時70天,在疫情緊急的情況下,如此的曠日費時,無疑是有檢討改進縮短時程的空間。  

  同時值得一提的是,這一次的事件是來自於民間人士紀錄片導演的檢舉。猶記得在去年的塑化劑風波中,多虧有楊姓檢驗人員的“雞婆”,發覺異樣才揭露此一遭隱匿的食品安全事件。而在這一波的禽流感事件中,我們雖然尚未看到“防檢局”有雞婆公務員挺身而出,還好有民間人士很“雞婆”的挺身檢舉。我們認為此舉,其實是臺灣社會民眾守望關注公共領域事務具體的表徵,主管官署如果視為“麻煩製造者”,顯然是落伍偏差的想法。社論認為強調要人民“安心”的臺當局行政團隊,在公務機關人力吃緊的情況下,如果能夠善用民間這一股“雞婆大軍”,臺當局施政苦民所苦也就不會淪于空話了。  

  不過,即使援引、善用民間力量,臺當局體系還是有必要好好檢討行政流程,強化提升時效。在行政流程方面,是否一定要有這麼繁複的公文流程?相關法令規定是否因為防弊重於興利,反而在施政時自縛手腳?更重要的是公務員只強調一切依法行事,相對的有關時效的掌控往往不在優先考慮之內,以致社會各界與臺當局機關打交道者無不對臺當局效率不彰感到痛心與無力。而在資訊快速流通的今天,時間的蹉跎更會帶來整體競爭力與應變力的削弱。所謂“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這一波禽流感事件即使主管官署沒有隱匿疫情,檢驗認定撲殺也一切照章行事,但前後需耗時逾2個月,無論如何算不上是有效率的表現。期待新行政團隊能記取教訓,隨時記得效率的提升,才能急民所急,苦民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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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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