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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欲操作延選 “中選會”正常舉措惹猜疑

2007年12月17日 09:33:00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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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中選會”研擬“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社會各界頓生陳水扁意圖操作延選的疑慮。

  臺灣《聯合報》16日刊登社論説,“中選會”此舉原可視為“選罷法”修法後的正常措施,不必大驚小怪。但陳水扁近來不斷操作“一階段、二階段”爭議,甚至揚言“考慮戒嚴”,驚動美方派人前來關切;而股市亦因選舉恐有變故的傳言而人心不安,巨幅震蕩。在此情況下,由民進黨控制的“中選會”,其任何舉措皆會引起民間猜疑,就不令人意外了。因此,“中選會”務必謹守法律,不得在所謂“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中做手腳,方為正確的處置。

  回頭來看“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法的新增規定,以及依法應有的措施。修法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亦即,修法後,“中選會”即應依法律的授權,制定行政命令,來具體規範選舉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時的處理辦法。這套行政命令既為法律授權,當然不可超越母法,且其規定亦須明確,這是研擬處理辦法時,必不可違反的前提。

  從法律的規定看來,關鍵在於“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一語;必須有了這種情況,“中選會”才能有依法律授權加以處理的合法許可權。然而,何謂“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例如,“一階段、二階段”爭議之下,各地極可能發生的衝突甚或暴力事件,算不算“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選會”是否即有權宣佈延選或停選?即是各界疑慮的焦點。

  社論指出,就法論法,天災導致選舉不能辦理,文義甚為明瞭,應無爭執。但“不可抗力”乃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易成上下其手之處。然而,“不可抗力”在法律上其實是常用的概念,其意義也早有定論。大致來説,非由於人之故意過失所發生的情況,稱之為“事變”;“事變”又區分為“通常事變”和“不可抗力”。兩者的區別是程度上的;“通常事變”指如嚴予注意或可避免,但雖加以嚴密注意卻仍發生的情況;“不可抗力”則是任何人再怎麼嚴予注意也難以避免的情況。天災是常見的“不可抗力”的例子,另外戰爭也可能解為不可抗力。至於“一階段、二階段”的爭議,則絕非“不可抗力”,因為二○○四年採“二階段”,平順無事。再者,暴動事前可防範,事發可處置,應當解為“通常事變”較為合理。如今,“公職人員選罷法”既明定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採具體規定與概括規定並列的方式,則參照日前高雄高分院就市長當選無效官司的見解,此概括規定應為與具體規定類似的情事。因而,此處“不可抗力”當與“天災”同級,恐怕唯有戰爭有資格列入。何況,以色列在戰爭中亦照常選舉。

  再從假設情況而言,這次選舉若因“公投”綁大選、一階二階之爭,而真的在一些地區發生選舉暴動,其規模亦未必見得會大到足以影響全臺,甚或在某一選區亦未必足以影響該選區之全部。因此,若在特定地區發生局部暴動,且足以影響該選區選舉時,則宣佈該地區選舉延期也就夠了,亦絕不可因此停止全臺選舉。當然,倘若是因陳水扁及民進黨有意且有能力在全臺範圍製造出暴動,迫使選舉不得不停止,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但那種情況恐應視為“總統”發動內亂,已非“選罷法”“不可抗力”所論的範圍。

  社論最後指出,“中選會”在如今這種人心浮動的情勢下,研擬“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必須戒慎恐懼,不容稍有踰越。否則,若欲借此作為主政者製造選舉動亂的“巧門”,選民恐怕不會聽任擺布! 

 


 

[責任編輯: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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