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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險須有“大保障”思路

2013年02月22日 14:39:00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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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人民日報》報道,多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相繼出臺,各地參保人患大病後報銷比例明顯提高,家庭負擔減輕。雖然各省區的籌資水準和報銷比例等要求不同,但總體來看,大多數地區籌資水準在每人平均20元以上,經過基本醫保報銷後,實際報銷比例均不低於50%。

  作為基本醫療保障的補充,大病保險從出臺到落地如此迅速,既源於政府改善民生的決心驅動,也在於制度照顧到了地區間發展的不平衡。眾所週知,我國醫療保障體系針對不同人群有不同的制度安排,涉及部門較多,標準也不一樣,以大病保障為例,分別有衛生部牽頭的新農合重特大疾病保障、民政部主導的大病醫療救助以及本輪由發改委牽頭的大病保險。要最大限度減少不同制度、不同體系、不同部門的保障“縫隙”,就應在突出各自特色的同時,增強部門間的統合協調能力,以“大保障”思維推進制度銜接。

  眼下,參保人最現實的關切有兩個,一是大病醫療的經濟負擔能否切實減輕,二是異地就醫能否順利對接和及時報銷。在現實操作中,如果基金統籌層級過低、保障病種不全,或者報銷手續繁瑣,都可能使參保人的保障待遇打折扣,減弱醫療保障制度的公信。

  秉持“大保障”思維,首先必須切實提高各地大病保險的統籌層級。從以往社會保險的實踐看,統籌層級過低是保障水準不高、異地享受保障困難的主要原因。中央有關開展大病保險的文件要求最低實現市級統籌,各地應以此為底線,一方面,一些縣級醫院尚不具備治療大病的能力,另一方面,基金的“池子越大”,整體互濟能力越強。

  其次,要發揮好政府和市場的兩個積極性,揚長避短。政府主導保障的是大病保險的公益性本色;同時,要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特長,使大病保險的運作順應市場規則,擁有不竭的活力。商業保險機構有其逐利性,在大病保險的實踐中,應當營造充分競爭的環境,避免商業保險機構“一家獨大”,才能保證參保人選擇權和保障權益的最大化,使其在商業機構面前不居於弱勢地位。

  可以預見,隨著各地大病保險的推進,過去城鄉居民特別是中低收入者“病不起”的擔憂將有所緩解。隨著經濟發展帶動地區差異和貧富分化的消弭,民眾對醫療保障的期望值也將隨之提升,大病保障資源必然在動態中趨向均衡和統一。這不僅需要從制度“軟體”上不斷消除不同地域、人群之間的標準差異,也需要公立醫院改革、醫療資源配置等“硬體”配置的及時跟進,從而真正實現大病保障的“大融合”。

[責任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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