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之所以對“大病醫保須繳個稅”産生誤讀,從另一個方面反映了民眾對醫保政策更加完善的期待,政府主導的大病醫保政策已出,應儘快實施,讓百姓擺脫“因病返貧”的焦慮。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近日通過官方網站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做出解答。針對“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保險金是否可以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納稅服務司表示,大病醫療保險金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裏列舉的基本保險類,因此不能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稅。(2月5日《新京報》)
去年8月,國家發改委等六部委曾發佈《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報銷之後再進行第二次報銷。在政策深受社會輿論好評的同時,大病保險也隨之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門詞彙。如今,“大病醫療保險金須繳個稅”的消息再次觸動公眾敏感神經——難道救命錢也得繳稅?網路上對此呈現一邊倒的質疑聲。
其實,這是誤讀。根據《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大病保險所需要的資金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新農合基金中劃出,個人不再額外繳費。既然個人不需要繳費,也就不存在是否需要交納個稅的問題。事實上,“大病醫保須繳個稅”所指的並非大病醫療統籌,而是商業性大病保險。
大病統籌提供兜底性的基本醫療保障,以避免更多家庭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因此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政策限制。包括保障範圍較小,免賠範圍較大;要求定點醫院,選擇餘地小;先看病後報銷,經濟壓力較大。商業醫療保險則是由個人繳納保險費,完全依靠個人意願,依照個人風險情況量體裁衣、自由選擇的一種保險,具有參保門檻低、就醫渠道多、保障範圍廣等優勢。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商業性大病保險作為輔助醫療保險,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自然不在免稅範疇之列。實際上,不僅大病保險,各種商業保險都不能抵扣個稅。而購買大病保險等商業險的,往往是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個人和家庭,“大病醫保須繳個稅”,恰恰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縮小貧富差距。
但民眾之所以對常識性的“大病醫保須繳個稅”産生誤讀,有兩個原因,一是不少民眾對“大病醫保”和國家徵稅政策不太了解,混淆了兩種性質不同的“大病醫保”,同時,對關係個人收入的個稅徵收有著天然的敏感,而稅務部門的解釋又有些滯後;二是從另一個方面反映了民眾對醫保政策更加完善的期待,政府主導的大病醫保政策已出,應儘快實施,惠及民生,讓百姓擺脫“因病返貧”的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