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解決城鄉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為目標,以不額外增加城鎮醫保和新農合參保人個人繳費為最大亮點,以大病患者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報銷後再給予報銷50%以上為明顯特徵的“大病醫保”政策,無疑給10多億人民群眾帶來了福音和希望。
大病醫保是在滿足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基礎上開展的,其所需資金主要來源於基本醫保基金的結余或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籌資,其運作採取政府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為大病患者解決大部分高額醫療費用。從頂層設計來看,這項政策執行的好壞和是否可持續,主要決定於各級地方政府的主導、管理和商業保險機構的運作、服務。而這都離不開“愛民”二字,只有以對城鄉群眾幸福和健康負責的態度,才能把這件利民惠民的事情辦實、辦好。
以愛民之心推行大病醫保,要求各級政府堅決執行政策,努力攻堅克難。
一方面,對這一惠民政策要毫不遲疑,抓緊落實。推行大病醫保政策,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早實施一天,就能夠為人民群眾多造福一天。國家六部委出臺的《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對大病保險的基本原則、籌資機制、保障內容、承辦方式、監管職責都做出了明確規定,但還是原則性、框架性的,需要根據各地實際細化方案、完善程式,使之更具操作性、便利性。這就要求各級政府立即組織開展試點,重點在大病保險的保障範圍、保障程度、資金管理、招標機制、運作規範等方面進行積極探索,對出資金額、分段報銷比例等進行科學測算和細化,形成比較完善的實現形式和操作辦法,並全面實施,儘快讓大病患者得到實惠和溫暖,盡可能不讓他們因為“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而面臨生活困境。
另一方面,大病醫保畢竟是一件新生事物,在推行中運作不暢、資金管理漏洞、醫生和患者“小病大治”等問題都有可能存在,大病保險基金是否充足和達到收支平衡也需要深入研究。因此,必須明確醫改、衛生、人社、財政、保監、民政等部門的分工和協作職責,督促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品質和水準,加強基金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保證大病保險機制長期、穩定、健康運作。
以愛民之心推行大病醫保,要求商業保險機構負起社會責任,做到優質服務。
城鄉居民是商業保險機構的衣食父母,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在我國,商業保險機構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本身比其他企業更具公益性,更應該“流淌著道德的血液”,積極承擔起社會責任。國家將這一民心工程委託由他們承辦,是對商業保險機構的高度信任和對健康險業務發展的有力支援。各地商業保險機構應該站在“講政治、顧大局、負責任”的高度,本著愛民情懷和“保本微利”原則,統籌規劃、精心組織,把這一惠民工程做好、做實、做細。必須將大病保險列入自身的整體發展規劃,發揮其專業技術、風險管理、服務體系和市場化運作機制等優勢,完善大病保險統計制度和財務獨立核算制度,增強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制約,不斷提高醫保體系的統籌層次、運作效率和服務品質。制定大病保險服務標準,簡化報銷手續,努力提供“一站式服務”和“異地結算服務”,讓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讓群眾在得到實惠的同時,也感受溫暖、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