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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裏雲敗訴被判賠26萬,專家: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成敗訴主因

2017年06月28日 10:30:19  來源:澎湃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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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輸掉官司也要保護用戶隱私。”

  日前,阿裏雲因給從事遊戲私服外挂運營的不法分子提供伺服器,一審被法院認定構成侵權並判決賠償原告樂動卓越公司26萬元。隨後,阿裏雲發佈了包含前述措辭的聲明。

  乍一看,案件的焦點似乎在於:用戶數據隱私與網路侵權的界限問題,但事實上,在該案件中,就阿裏雲服務本身來説,主要涉及兩個焦點問題:其一,阿裏雲是否應對其伺服器上非法運營的遊戲私服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其二,原告為查清侵權損失,請求阿裏雲披露該非法運營的遊戲私服相關數據,是否合理?

  顯然,阿裏雲的聲明相當於祭出了所謂“隱私高於一切”的大旗。然而,在網路侵權案件中,打著“雲計算”或“雲平臺”招牌的阿裏雲可以成為“法外之地”嗎?

  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成敗訴主因

  樂動卓越公司開發了移動端遊戲《我叫MT online》和《我叫MT2》。2015年8月,樂動卓越公司接到玩家舉報,網上出現了類似《我叫MT online》的遊戲,並涉嫌非法複製了online版的遊戲數據包。

  樂動卓越公司認為,涉案網站的行為侵犯了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其發現該遊戲內容存儲于阿裏雲公司的伺服器上,並通過該伺服器提供遊戲服務。

  2015年10月,樂動卓越公司兩次致函阿裏雲,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並提供伺服器租用人的具體資訊,阿裏雲未給予回應。隨後,樂動卓越公司將阿裏雲告上法庭,並索賠100萬元。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罩、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阿裏雲在接到樂動卓越公司要求其刪除涉嫌侵權內容的通知後,並未履行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定義務,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阿裏雲對該損失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伺服器租賃業務不等於“雲計算”服務

  阿裏雲雖然號稱“雲計算”平臺,但是,其提供的服務並非僅包含“雲計算”業務,還包括域名註冊、網站建設、郵箱服務、伺服器租賃等在內的各類網路服務。

  顯然,判定阿裏雲在特定網路侵權案件中,到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或義務,首先要看該平臺在特定網路侵權服務中所提供的服務內容。

  也就是説,不能因為阿裏雲對外宣稱自身是“雲計算”平臺,就將其提供的各類網路服務一概認定為“雲計算”服務。

  比如在本案中,阿裏雲提供的就是伺服器租賃服務,而對於在其伺服器上運營的遊戲私服外挂等經營行為,阿裏雲不可避免的會同步給不法分子提供網路接入等服務。

  因此,阿裏雲在本案中居於網路服務者地位,並無太多爭議之處。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原告樂動卓越公司曾要求阿裏雲“提供儲存在雲端的遊戲數據”。

  那麼,阿裏雲到底有無義務配合原告或庭審提供“遊戲數據”呢?

  遊戲數據的“身份”

  顯然,遊戲私服外挂等違法經營行為,涉嫌對遊戲軟體廠商運營的遊戲程式的複製權、發行權、資訊網路傳播權等多項著作權構成侵害。

  按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簡單説,不法分子運營的遊戲私服外挂上到底有多少用戶參與或者不法分子通過運營遊戲私服外挂到底獲利多少,是確認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關鍵所在。

  因此,此時樂動卓越公司要求阿裏雲“提供儲存在雲端的遊戲數據”,其遊戲數據範圍到底是什麼,如果是前述為了證明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違法所得的數據,那麼,此要求涉及的遊戲數據類型則屬於涉案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所以,如果樂動卓越公司的要求,屬於訴訟過程中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的話,本身並無可厚非。

  目前,阿裏雲因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而作為國內首例伺服器提供商責任認定案,該案的終審判決勢必會對伺服器廠商在網路侵權中的責任和義務給出更明晰的界定。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原題為《阿裏雲敗訴被判賠26萬,冤嗎》)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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