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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少鵬:全面認識穩妥把握股市各主體關係

2017年06月20日 08:35:28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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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股票市場主體的監督不僅來自行政監管機構,還來自專業投資者、專業服務機構、媒體、行業協會、公司內部股東等。行政監管機構應當承擔其法定的監管職責,各個市場主體也都應當依法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理順市場主體關係,塑造良性市場心態,是深化改革的必要前提。

  近期,輿論場上圍繞中國股市IPO節奏以及監管者職責的討論不少,其中有的建議很有建設性,但有的建議也形成了新的困擾。筆者認為,各市場主體之間既有利益區隔、利益博弈的一面,也有利益疊加、利益共用的一面。如果不充分認識到這一點,恐怕很難理順各個市場主體的關係,很難破解當前的突出矛盾,甚至使矛盾不斷疊加。

  概括地説,股票市場中包含著政府與市場的關係、監管者與市場主體的關係、投資者與籌資者的關係、服務者和被服務者的關係、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公司內部各主體的關係。各組關係也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疊,但各組關係反映的主要矛盾不同。如果討論錯位了,就難以達成共識。

  事實上,在人們爭辯相關問題的時候,經常混淆了究竟是爭辯的哪一組關係的問題。比如上市公司原始股東與IPO新股東的關係,本質上是公司內部不同股東之間的關係,卻被一些人描述為籌資者與投資者的關係。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原始股東通過公司上市搶奪了IPO股東的權益,一旦原始股東拋售股票就是將搶奪來的權益兌現為真金白銀。其實,這是錯位的説法,正確的描述應該是:在一家公司IPO之後,新老股東共同享有上市前形成的存量財富和通過IPO 融來的增量資金,這兩部分資産共同構成公司整體資産,不能把兩塊資産割裂開。

  從本質上説,所有股東都是從上市公司獲取利益,水漲船就高,這是大小股東一致的地方。同時,在上市公司內部,大股東和高管人員承擔著更大的經營和治理責任,而中小股東責任小一些,其權益也有被大股東侵犯的可能。這就需要以法律手段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權益。

  這裡需要説明的是,以賺取短線價差為主要目的的二級市場投資者,其身兼“股東”和“投機者”(無貶義)兩種身份,作為同一家公司“股東”的時長可能很短,股東身份往往瞬間改變。這類投資者對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訴求有特殊性,應當加以區別。

  再比如證監會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專業服務者之間的關係,既是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的關係——前者要監督後者是否依法依規執業;又是合作關係——前者與後者都是“守門人”和監管者,他們一起形成監管合力,共同對上市公司開展合規監督。

  毫無疑問,上市公司是股票市場的基石,處於市場主體關係的核心地位。上市公司作為籌資者,對應的投資者;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對應的是監管者;作為投資標的,對應的是專業服務者。

  上市公司品質高低決定著市場是否有活力,是否有成長性,是否可持續發展。上市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以及工商、稅務、會計、環保等法律法規從事經營活動,形成自己的主業優勢和組合優勢。同時,作為投資標的和股東權益承載者,必須充分、準確、及時地披露重大經營資訊,讓投資者、股東全面了解實際情況。

  會計師、律師、保薦機構、承銷機構是檢驗上市公司品質的核心主體,證監會則不是這樣的主體。證監會的職責是在專業服務機構審核基礎上進行“復核”,同時監督專業服務機構是否依法依規執業。

  無論公司IPO、再融資還是資産重組,會計師事務所、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者都是“第一道守門人”,證監會內設的發行審核委、並購重組審核委則是“第二道守門人”。無論是第一道還是第二道守門人,都是就上市公司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行審核,而不是對其預期盈利能力進行審核。所以,只要專業服務機構依法盡職了,不存在不盡職行為,上市公司盈利還是不盈利,就與他們沒有很大關係了。

  上市公司、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事,並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對上市公司、機構投資者、專業服務機構的監督,不僅來自行政監管監督機構(證監會、審計署等),還來自專業投資者、其他專業服務機構、媒體、行業協會、本公司股東等。行政監管機構固然承擔著全天候、全網路的監管職責,但其本質上是一個裁決機構。它要判斷上市公司、專業服務機構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是否侵犯公眾利益和特定人的利益,但它不能替代其他主體的監督職能。

  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既是專業服務者,又是重要的投資者,在市場中的地位也很特殊。監管機構和社會力量必須對他們進行雙重監管,即既要檢驗其專業服務是否合規,又要檢驗其投資行為是否合規。

  證監會作為行政監管機構,不是市場競爭主體,其核心職責是判斷誰違法違規、誰合法合規。目前證監會承擔著兩個層面的職責,一是一般意義上的宏觀監督管理職責,二是行業協調管理職責。

  新股發行是第一層面職責和第二層面職責疊加的一個領域,也是政府與市場關係改革的重點領域。從2009年起,證監會就多次強調不為上市公司的質地與投資價值“背書”。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審核通過企業的發行方案後,由證監會發批文,但這只是給予行政許可,具體發行日期由企業在窗口期內自行決定。證監會不對上市公司品質負責,不對發行人是否發行成功負責,只對發行上市程式是否合規負責。無論新股發行體制叫什麼制,其核心都是依法審核,以資訊披露為中心。

  儘管我國已有證券業協會、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但由於國情原因,證監會仍須承擔一部分行業協調管理職責。這是因為,在中國,政府行政部門的權威遠大於一般的行業協會和市場組織,與美國等國家的情況不同。證監會需要在宏觀監督管理和行業協調管理兩種職責之間尋找平衡,這也是改革的必要性所在。

  改革要堅持兩點論:一方面,要進一步界定政府監管的邊界,簡政放權,更多釋放市場主體的活力。另一方面,交給市場的監管職能必須要有接盤者。進一步強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證券公司等專業服務者的履職品質極為關鍵,還必須加強公司內部治理、內部監管。

  綜上所述,行政監管機構不需要、也不可能承擔解決所有股市矛盾的責任,而是應當承擔其法定的監督管理責任。畢竟,各個市場主體也都應當承擔自己的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各負其責,各盡其職,才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本邏輯。

  改革的落腳點是把市場主體的關係理順,把市場利益格局調整好,塑造良性的市場心態。做到這一點,市場才能具備長期穩定發展的牢靠基礎。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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