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被告人郭某因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達3500萬條,情節特別嚴重,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一萬元。
這是自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修改後,天河法院審理的首宗構成“情節特別嚴重”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案件,也是涉侵害公民個人資訊數量最多的刑事案件。
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個人資訊超3500萬條
法院認定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2015年9月始,被告人郭某在其租用的本市天河區黃村某出租屋等處所內,通過網際網路向他人大量購買公民個人資訊。購買的資訊包括汽車車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中學生等多個群體的個人資料,且郭某購買的個人資訊十分“全面”。比如中學生的個人資訊,內容涉及考生的姓名、身份證、家庭住址、家長聯繫方式、個人興趣愛好等,十分“精準”。
在獲得上述公民個人資訊後,郭某再以批量定額售賣的方式,溢價轉賣給他人以達到牟利的目的。
2016年6月12日,公安機關將郭某抓獲,並現場繳獲作案工具筆記型電腦1台,手機1台,內有郭某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等資料。郭某對其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經鑒定,郭某在9個月內非法獲取的個人資訊超過3500萬條。
在庭審中,郭某表示其是以每1000條30元的價格從網際網路賣家手中獲得個人資訊,然後再以每1000條50元的價格轉賣他人,錢款來往大多通過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完成,期間共獲利3千多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郭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依法應當適用“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鋻於被告人郭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可以從輕處罰。繳獲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綜上,法院最後判決:被告人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繳獲的作案工具筆記型電腦1台、手機1台,予以沒收。宣判後,郭某表示服判,未有上訴。
法官説法: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50條起
或可構成犯罪
審理本案的天河區法院刑事審判庭曹虎法官表示,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將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的範疇,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該罪作出進一步修改,除明確履職、服務者犯該罪從重處罰外、還設置了“情節特別嚴重”的刑檔,並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本案中,郭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事實清楚,對其犯罪行為如何量刑成為了關鍵。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産資訊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産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的;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五千條以上的。”如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則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郭某的電腦存儲顯示,其非法獲取、出售的公民個人資訊超過3500萬條,因此郭某構成侵權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加重情節,應從三年作為起點進行量刑,並處罰金。
個人資訊洩露容易滋生下游犯罪,
個人、企業都應增強個人資訊的保護意識
曹法官介紹,自2009年我國將侵犯公民個人資訊行為納入刑法後,至2016年12月,全國法院共審結涉個人資訊類犯罪1400余件。説明我國司法機關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而隨著我國網路資訊化的推進,個人資訊在資訊網路中的應用不斷拓展,涉及註冊資訊、通訊傳信、網路消費、虛擬財産等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如果個人資訊保密不當,極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滋擾型軟暴力(仲介電話)、暴力討債、校園貸、網路電信詐騙、敲詐勒索,乃至盜竊、搶劫、綁架等犯罪的手段。因此,必須從源頭上進行整治,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有效防範因個人資訊洩露所引發的下游犯罪。
如何防止個人資訊洩露,曹法官認為不僅是司法機關的責任,個人也一定要提高警惕。他建議,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提供個人資訊時:
① 要增強防護意識,注意提供資訊的必要性,對明顯不符合常理的提供資訊種類應審慎提供,並在提供的個人資料上註明具體用途、適用時間等。
② 保證網路安全,對需要在網路上輸入個人資訊的,注意避免進入倣冒網站、釣魚網站,儘量選擇正規的網站,並使用安全等級較高的密碼設置方式進行操作。
③ 不貪圖小利,對加關注、填表即贈送、返現等為噱頭的商業宣傳多留心,切不可因一時的小利就對外透露重要的個人和家庭資訊,否則極有可能得不償失。另外,因工作職責保留有大量公民個人資訊的企業,也需對內嚴加監管,防止公民個人資訊從內部洩露。
[責任編輯:郭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