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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宸信託員工造假三年詐騙7500萬 承認內部管理有漏洞

2017年05月27日 08:46:08  來源:中國經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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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造假三年詐騙7500萬 華宸信託承認內部管理有漏洞

  高某詐騙金額為公司兩年凈利潤之和

  禍不單行,本就行業墊底,舉步維艱的華宸信託又被員工深深的“坑了”一把。公司員工高某從2012年4月開始進行虛假信託受益權轉讓,一年期産品到期後,高某將相應利息返還投資者,投資者獲取收益後繼續購買相關虛假信託受益權轉讓産品,進一步“滾雪球”。

  截至2014年案發,累計涉案金額7500多萬元,儘管華宸信託員工詐騙案判決已經過了一年多時間,但仍有投資者就這一詐騙案帶來的傷害進行上訴,並向華宸信託提出代償申請。根據華宸信託2016年年報披露,公司已賠付1824.84萬元,另有三起訴訟仍在進行當中,涉案金額5110.55萬元。

  地處內蒙古的華宸信託,無論是營業收入還是凈利潤,抑或信託管理規模,在業內排名都較靠後。華宸信託2015、2016年凈利潤分別為4701萬元和3687萬元,高某案詐騙的7500多萬元金額幾乎為該公司兩年凈利潤之和。

  員工虛假信託受益轉讓詐騙

  1970年出生的高某,案發前是華宸信託的員工,在華宸信託子公司和華宸信託累計工作時間超過十年。華宸信託介紹,2012年至2014年3月期間,高某在公司信託資産部擔任業務助理職務,高某從2012年4月開始進行虛假信託受益權轉讓,一年期産品到期後,高某將相應利息返還投資者,投資者獲取收益後繼續購買相關虛假信託受益權轉讓産品,進一步“滾雪球”。

  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顯示:2012年4月至2014年3月,高某利用管理華宸信託空白合同的工作便利,私刻該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業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夥同被告人包某私自列印華宸公司空白資金繳款收據,並以包某、孔某、劉某、馬某等等23人為信託受益人的名義,偽造華宸公司資金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協議、轉讓申請書,以信託受益人轉讓或者抵押該信託産品為由,先後騙取被害人李某、李某、陳某等22人人民幣共計7558.7萬元。

  紙終究包不住火,三年前,一位投資者針對華宸信託的訴訟意外踢爆高某案。華宸信託曾在2014年報中對此事有過披露——“2014年3月20日,自然人閆某向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法院訴稱:閆某于2012年2月15日以800萬元認購了公司發行的‘宸金山5號重慶好萊塢商業廣場特定資産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其要求我公司兌付相應信託本金及收益,並賠償逾期兌付的損失。”

  隨後,華宸信託查明,閆某並非該信託計劃的委託人,其提供的資金信託合同、信託繳款收據均係偽造。

  5月23日,華宸信託在給《中國經營報》記者的郵件回復中表示,“在公司自查發現高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後,即停止了高某相關工作,在公司的壓力下高某到公安部門自首,該公司也于2014年3月27日正式與高某解除了勞動合同關係。”

  2014年4月1日,呼和浩特公安局對高某實施拘捕,對高某多年的詐騙行為進行偵查,偵查後的結果觸目驚心。公安偵查結束後,當地檢察院對其提起了公訴。2015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高某無期徒刑,從犯包某判處12年。

  三千多萬索賠懸而未決

  而據去年1月19日,在華宸信託與投資者的溝通會上,該公司法律合規部負責人胡宇沙稱,法院判決書認定高某夥同包某偽造公章私刻公章等行為,簽訂信託受益權轉讓,構成合同詐騙罪。

  同時,呼和浩特中院判決書還認定,高某犯有詐騙罪。從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以給付高額利息為由,騙取李某440萬元,案發前歸還40萬元,尚有400萬元未予歸還。這意味著,高某通過合同詐騙和其他詐騙行為累計詐騙了7958.7萬元,接近8000萬元。

  案發後,當地公安機關立馬凍結了高某前妻鄭某銀行卡(內有用高某所得贓款購買的理財産品款230萬元)、查封鄭某、張某用高某所得贓款購買的商品房兩套(購買價格250.8萬元)、扣押鄭某保管的高某贓款30萬元;查封擁某利用不當得利款購買的商品房一套(購買價格121萬元),合計金額631.8萬元。

  經過公安偵查,合計8000萬元的詐騙款早已被高某黑彩賭博等揮霍一空,此前另有投資者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高某2009年下半年開始涉及網路黑彩賭博,結果窟窿就越來越大,於是就開始駭客戶的錢,希望通過賭回來,從而彌補窟窿和賺錢,在做的過程中,被陷進去,資金鏈越來越長,最後資金鏈斷裂,被人起訴,事情敗露。

  在交易的三年時間內,高某一直行事縝密。記者注意到,法院判決書披露,高某至少利用了5位關聯人作為假的信託受益權轉讓人,並利用他們的銀行卡進行資金往來。

  法院判決書顯示,高某證實,其利用保管華宸信託空白繳款收據和業務章的便利條件,私下與客戶簽訂假合同,華宸信託將其保管的業務章收回後,其私刻公司四枚印章,即華宸公司公章、華宸公司合同專用章、華宸公司財務專用章、華宸公司業務專用章,冒用他人名義簽訂虛假的華宸公司信託合同,又將他人以受益人名義的信託合同轉讓給各被害人,使用他人銀行賬戶進行資金往來,騙取被害人大量資金。

  而在偽造合同詐騙過程中,包某在已知情的情況下,協助高某列印假合同和繳款收據,同時,高某以給好處費為條件讓銷售經理擁某介紹客戶,擁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假的華宸公司理財信託合同介紹轉讓給被害人,致使部分被害人受騙。

  據包某的供述,2013年初其在明知虛假的情況下,受高某指使列印華宸信託資金繳款收據20余份,夥同高某簽訂了偽造的華宸信託理財信託合同。

  有信託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將近三年時間,高某在華宸信託辦公室來來回回簽訂幾十份合同,並且‘層層’加蓋公司印章,騙取7500多萬元,公司竟然沒有察覺,這説明公司的內控管理機制出了很大問題。”

  華宸信託承認,高某合同詐騙案件的發生,公司確實在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問題,“該案發生後,公司立即啟動風險排查工作,由分管審計工作的公司領導牽頭組成工作小組,著手對該案件涉及到的業務流程、操作環節及公司內部管理相關方面的風險情況進行了排查,通過對各個環節進行風險排查,進一步發現了內控及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採取措施,落實整改,並將排查情況及時向監管機構進行了報告。對於公司內部的相關責任人員也進行了問責,現在已經整改完畢。”

  不過華宸信託解釋稱,“前後三年時間公司沒有發現,是因為高某的犯罪手段較為隱蔽,主要是通過私刻印章、偽造相關文件等手段,部分犯罪行為可能在公司辦公區域的個別辦公室、會客室內進行,不易被察覺;同時,被害人在和高某辦理所謂的‘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時,也未到公司管理部門和營業場所了解、核實情況,更增加了公司發現高某詐騙行為的難度。”

  對於高某案的後續影響,華宸信託表示:“發生了‘高某案件’後公司本著‘維護公司良好社會形象,對客戶負責任的態度’予以了積極應對,與受害人進行了反覆多次的溝通與談判,儘量減輕過錯較小的受害人損失的原則,已經與部分被害人協商一致並完成賠付。”

  對於該案對公司的影響,華宸信託表示,公司會根據每個被害人的情況,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或者通過協商方式處理,或者堅持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預計未來公司仍會支付一定金額的賠償款,但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産生實質性影響。

  目前查封包括利用贓款供前妻購買理財産品以及房産等僅631萬元,部分投資者面臨本金難以拿回的境地。記者查閱華宸信託2016年年報發現,由於華宸信託對此事負有一定管理責任,公司已部分計提相應壞賬應對訴訟,但後期仍將面對3000多萬的索賠。

  而華宸信託2015、2016年凈利潤分別為4701萬元和3687萬元,而此前發佈的68家信託公司2016年報披露顯示,儘管2016年信託行業整體利潤總額保持了增長,但營業收入和凈利潤最低的信託公司是地處內蒙古的華宸信託。

  財報顯示,2016年華宸信託僅實現營業收入9390萬元,同比下降55.7%,也是68家信託公司中唯一營收沒有上億元規模的公司。除了營業收入行業排名倒數第一,華宸信託去年的凈利潤也排名末流,為3687萬元,同比下降21.6%,華宸信託與新華信託兩家公司成為行業內凈利潤不及5000萬元規模的公司。

  從目前統計的2016年信託資産管理規模來看, 一些信託的信託資産管理規模已經突破萬億元大關,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16年還有4家信託公司信託資産規模不及400億元,分別為杭工商信託、山西信託、長城新盛信託和華宸信託。其中華宸信託規模最小,僅有97.11億元,即使與行業排名倒數第二的長城新盛信託相比也差距甚遠,長城新盛信託信託資産管理規模為204億元。

  業內人士認為,新華信託、華宸信託等公司2016年凈利潤下降幅度較大,可能是因為公司處於轉型關鍵期,不再注重規模和增資,更加注重把控資産品質風險和收益。

  華宸信託則表示,公司近年一直在做股權調整和增資擴股工作,對公司的經營業績産生了一定的影響,後期,隨著股權調整和增資擴股工作的完成,這些問題將得到解決。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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