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張淑玲)在單位為某大型體育賽事安保招標衛星通訊車項目中,今年44歲的王某利用擔任資訊通信處無線處副處長之便,幫助沒有資質的企業中標,從中受賄。記者昨日獲悉,王某被朝陽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朝陽法院查明,2008年,王某所在單位為某大型體育賽事安保招標衛星通訊車項目,王某時任該局資訊通信處無線處副處長,他幫助本來沒有資質的中星互聯通信技術有限公司參與該項目的技術方案制定,使該公司借用中國電子系統工程總公司的資質中標該項目。
項目驗收結束後,王某接受了中星公司銷售經理沈先生給予的好處費10萬元。
自2010年至2013年,王某所在單位進行3G視頻圖像傳輸項目測試,並撰寫《多媒體視頻應用標準(試)》。在此期間,王某從該局資訊通信處無線處(後更名為科技資訊化部)副處長升任處長。利用職務便利,王某為北京韋加航通科技有限公司搭建相關設備測試平臺,還將該公司的設備技術指標寫進了該局《多媒體視頻應用標準(試)》。
當時,王某以競選處長為由,收取韋加公司負責人37萬元。2012年,得知王某要去義大利考察直升機,需換外幣,對方又給王某拿了7萬元。
朝陽法院查明,在該局800M數字警用對講機、單兵定位,以及在該局採購800M攜帶型應急直放站等項目的建設與維護中,王某均利用職務便利,不走招投標程式直接採購産品,向相關企業收取賄金。受賄金額共84萬餘元。該案審理中,王某親屬代其退繳了84萬餘元。
在案證據顯示,王某受賄一案是該局紀委在2014年9月調查其他案件時,發現了王某向他人行賄5萬元的線索。2014年10月8日,王某從科技資訊化部被帶至該局紀委辦案點接受調查,主動交代了其收受賄款的情況。
朝陽法院認為,王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以及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王某在紀委調查其行賄的事實時被控制,主動交代了其受賄的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在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其親屬退繳了違法所得,故對其從輕處罰。7月8日,朝陽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3年半,罰款30萬元。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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