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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兩男子盜六百多個井蓋箅子當廢品賣,因危害公共安全獲刑

2017年06月29日 10:16:35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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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及時進行了補裝,目前未發現有人員受傷害的情況,井蓋、雨水箅子也再未被盜。”近日,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老王望著窗外烏雲密布,有些不放心,特地給太白湖新區建設局打去電話,得到肯定答覆後,心才放了下來。這份憂心源於他承辦的一個讓人觸目驚心的案子:轄區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裏,664個井蓋、雨水箅子被盜!

  井蓋箅子屢屢不翼而飛

  “濟寧大道與公主路交叉口往北100米處,路兩側24個雨水箅子被盜。”

  “許莊街道辦事處京杭路與荷花路西邊路兩側25個雨水箅子被盜。”

  ……

  2015年5月起,濟寧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接連收到太白湖新區建設局和道路施工單位有關井蓋、雨水箅子被盜的報警。

  “雨水箅子蓋在約1.5米深的雨水溝上,排水井蓋蓋在深達4.4米的排水井上。一旦丟失,泥土雜物很容易堵塞排水管,還會危及過往行人車輛的安全。”濱河大道道路工程項目經理老劉説,這些井蓋箅子已經是第二次失竊,第一次丟失後,他們及時補裝了新的鑄鐵井蓋箅子,但沒過多久又被盜走。

  這引起了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派出所民警加強了夜間巡查。然而,雨水箅子丟失路段涉及太白湖新區的濱湖大道、知音路、至聖路、北湖大道、車站南路、京杭路、濟安橋路、公主路和運河路等,範圍十分大,且盜賊作案時間均在淩晨,給抓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

  公安人員淩晨抓獲嫌疑人

  2016年3月3日淩晨3點左右,太白湖新區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小韓和同事配合派出所民警進行例行夜間巡邏。當巡查到公主路和聖賢路交叉口以南時,他們發現路邊的雨水箅子被撬開後放在原地,下車仔細一看,旁邊還堆放著二十來個,可現場並沒有發現可疑人員。

  “我們判斷犯罪分子應該就在附近,於是沒有急於勘查現場、提取證據,而是調轉車頭來到正在施工的常利路上。”小韓回憶説。

  不一會兒,他們果然發現一名中年男子騎著一輛紅色三輪摩托車,車上裝滿了雨水箅子。於是趕緊開車過去,民警向該男子喊話,表明身份,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

  該男子非但沒停車,反而加速瘋狂逃竄。後來他發現騎摩托車逃脫不了汽車的追趕,於是決定棄車逃跑。摩托車還沒停穩,他就慌忙從車上跳下來,結果一個趔趄摔倒在地,被當場抓住。經過清點,該男子的摩托車上裝有14套雨水箅子。

  經詢問,這名男子名叫陳建華,山東滕州人。據他交代,同時作案的還有一個叫常東慶的人,他們每隔兩三天或者四五天,最長相隔二十天就來偷一回。具體偷了多少次,自己也記不清了。

  當天下午,常東慶聽陳建華的妻子説陳建華被警察抓住,開始惴惴不安起來。次日上午,心存僥倖的他到派出所附近試圖打探案情,不料自投羅網,被當場抓獲。

  “這次偷的多,一車拉不了。陳建華先拉著十幾個雨水箅子去賣,我等他回來拉第二趟時再一起走。”據常東慶交代,當晚他在原地等了一個多小時不見陳建華回來,打手機發現關機,就預感可能出事了。

  偷箅子只為補貼家用

  常東慶小學肄業後在微山老家務農,十多年前搬到濟寧,與陳建華在建築工地上拾鋼筋時相識。兩年前,為了拉貨方便,兩人合夥買了輛三輪摩托車。

  “我在五里屯收廢品的‘劉老闆’那裏看見他收的雨水箅子,就問他什麼價格,他説3毛錢左右一斤。我看到濱湖路上的雨水箅子都是鐵的,正在安裝,很好偷,就找到陳建華,提議去偷雨水箅子。2015年5月18日,我們偷了十五六個雨水箅子,除去油錢,每人各分得40多元。”回想起第一次盜竊的經過,常東慶記得非常清楚。對於盜竊的目的,他説是為了補貼家用。

  每次盜竊前,常東慶和陳建華都是提前電話聯繫好,由陳建華開著摩托車接上常東慶來到太白湖新區,一起將雨水箅子撬開後裝到摩托車上,然後直接運走去賣。

  因為之前經常在“劉老闆”那裏賣廢品,出於安全,他們將盜竊來的井蓋和雨水箅子全都賣給了“劉老闆”。

  這個被稱為“劉老闆”的人叫劉敦義,1977年出生,從事個體廢品收購,2016年3月8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隨後被批准逮捕。

  經審查,從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3日案發,常東慶、陳建華共實施盜竊20余次,竊取井蓋、雨水箅子664個,全部低價賣給了劉敦義。經物價部門鑒定,上述被竊取的井蓋、雨水箅子價值13萬餘元。

  劉敦義為賺取差價,明知上述井蓋、雨水箅子係常東慶、陳建華犯罪所得,仍低價收購,並加價賣給他人,予以掩飾、隱瞞。

  2016年10月31日,任城區檢察院依法對此案提起公訴。2017年2月19日,該區法院審理後,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判處常東慶、陳建華有期徒刑六年;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劉敦義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常東慶、陳建華、劉敦義依法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13.2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劉敦義提出上訴。6月10日,濟寧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題為《一年不到,偷了664個井蓋箅子 山東濟寧:被告人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獲刑六年》)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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