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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對向發動機拋幣老太不予處理:年已八旬,未致更嚴重危害

2017年06月28日 13:38:26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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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南航CZ380航班由浦東打算飛往廣州,登機過程中,一名老太太向發動機扔了一把硬幣,導致航班延誤了5個多小時。經勘查,機務人員共發現9枚硬幣(其中發動機內部1枚1角硬幣)。該航班確認發動機檢修完畢、可以安全起飛後,于昨天傍晚6時16分起飛,並於當晚8時11分在廣州白雲機場安全落地。

  若造成嚴重危害最高可判死刑

  經上海市公安局國際機場分局調查,涉事旅客邱某(女,80歲,無違法犯罪和精神疾病記錄),稱其拋擲硬幣是為祈求平安。據邱某鄰居反映,邱某平日信佛。

  據了解,向發動機附近拋撒硬幣、後續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屬於“擾亂單位秩序”,可處治安拘留5到10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不過,雖然邱某的行為造成了航班延誤5個多小時,但機務人員找到了全部9枚硬幣,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危害,考慮到邱某已經80歲了,且沒有故意破壞的主觀願望,對其不予處理。

  但如果造成嚴重危害,就會從治安管理處罰範疇上升到刑事犯罪領域,量刑方面最高可判死刑。刑法中所指的“破壞交通工具罪”,就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每人平均可構成。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拆開發動機檢查損失約100萬元

  這次事件有兩個“幸運點”,一是飛機還未發動就有其他旅客報告異物可能侵入發動機,避免了後續可能發生“更嚴重、更可怕”的事件;二是機務人員現場找到了發動機內部的一枚硬幣,確認了飛機可以安全起飛。

  記者採訪了一位資深機務人員。據他介紹,這種情況一般是先確認硬幣的數量,然後打開發動機整流罩,同時拿一個類似胃鏡一樣的設備“孔看”,尋找硬幣,昨天南航機務人員正是這麼做的,幸運的是找齊了所有拋撒出去的硬幣,確認了發動機可以正常工作。

  “如果沒人報告有人向發動機拋撒硬幣,後果可能不堪設想。”這位資深機務説,“如果硬幣在地面沒有影響發動機工作,到了空中才改變姿態、滑到發動機核心部門,就會把高速運轉的葉片打成鋸齒狀,輕則造成發動機報廢,只能單發運作,重則機毀人亡也有可能。”

  如果初步檢查,沒有找到硬幣,又不能確認發動機裏是否還有異物,這時候就要停止這架飛機的運營,把飛機拖進機庫,拆開發動機仔細檢查,“由航空公司的機務人員拆發動機快則一天,慢則兩天甚至更長,而租用機場機庫一個小時的費用就是8000元,加上機務人員的人工成本和飛機閒置造成的損失,一般損失在100萬人民幣左右。”如果航空公司自己的機務還搞不定,要找發動機原廠或指定維修商維修,損失就更大的。最後,如果發動機報廢,只能換一個發動機的話,像空客A320的一個發動機就要1100萬美元。

  (原題為《老太飛機發動機拋撒硬幣續:年已八旬且未造成嚴重危害不予處理》)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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