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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官員陸家嘴縱論金融創新:須對業態及産品理解透徹

2017年06月22日 08:23:39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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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管官員陸家嘴縱論金融創新:須對業態及産品理解透徹

  昨日(6月21日),為期兩天的陸家嘴論壇在滬落下帷幕,在論壇首日“一行三會”領導傳遞出金融業改革開放的決心不能動搖後,21日論壇的焦點集中在如何協調與平衡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

  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表示,從國內來看,隨著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從資金面緊張到債市風險,局部風險不斷爆發,我國金融監管的深層次風險,就是“十三五”提出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體系的金融框架的重要背景。

  澳門金融管理局主席丁連星則認為,創新是必然的,監管機構要對創新的金融業態産品有深入透徹的理解和分析。

  多位業內人士在論壇現場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金融創新是一個動態演變的過程,新的業務産品和適用模式不斷涌現和發展,監管層也需要跟蹤評估金融創新的發展態勢和風險特徵,以此來制定監管框架,動態優化監管要求與監管手段,有效遏制系統性風險的發生。

  金融科技倒逼監管探索新模式

  事實上,創新與風險一直以來都是一對“相愛相殺”的組合,而金融監管目的之一就是防範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發生,發揮金融創新活力,滿足實體經濟金融服務的需求。

  丁連星表示,如今,金融業的新技術使用,催生了各樣新的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不久的將來各種科技將廣泛深入和運用到金融産品或服務流程中,創新科技的應用使得金融科技所帶來的金融風險更加複雜,更加特殊,一旦出現問題勢必會比傳統金融體系更快,影響範圍更廣,涉及主體更多。

  對此,銀監會信託監管部主任鄧智毅指出,從2008年金融危機至今,全球監管力度空前加大,監管佔有的監管資源越來越大。

  “昨天德勤報告稱,從2008年金融危機到現在,整個金融機構收取的監管費用,全球增長了492%,累積起來將近超過3000億美元。以歐美為主體的大型銀行交的罰款增加了45倍,一方面説明監管的力度空前加大,同時也説明監管佔有的監管資源越來越大。”鄧智毅説道。

  鄧智毅認為,當前出現了金融科技這樣的新業態,也出現了監管科技的新形態,從側面説明瞭傳統監管的手段已經遠遠不能適應了。

  “業界一般認為,金融科技到今天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金融IT階段,二是網際網路金融階段,三是金融科技的3.0階段。特別是在金融科技3.0階段,應該説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區塊鏈這些技術一併發力,所以産生了深遠的影響。”鄧智毅表示,也就是説金融科技潛在風險越來越多。

  對此,鄧智毅分析指出,從機構層面來上看,一是影響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金融機構可能分流部分銀行業務,對現有銀行的盈利模式、盈利能力形成巨大挑戰;二是增加資訊科技的操作風險,金融機構更多運用新技術,並進行外包,增加風險管理難度;三是有可能提高整體風險水準,金融科技企業在增加金融服務可獲得性的同時,有可能降低客戶門檻,引入更多的高風險客戶群體;四是對突發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丁連星進一步解釋,金融創新是必然的過程,作為監管機構,要對創新的金融業態産品有深入透徹的理解和分析。

  對此,丁連星建議,監管層積極引入新的監管理念,在有限的範圍和風險容忍度以及宣傳法律法規框架下,為金融創新創造靈活空間。提升監管的實時性,及時做出警示和支援,降低監管成本的同時也提升風險防範的有效性。另外,在風險披露方面,加強金融消費的教育保護,很多國家都非常重視消費者的保護,對於金融創新監管應加強創新金融産品和資訊披露要求,讓金融消費者更加了解新産品或者新服務的風險,通過對投資行為理性引導,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規避風險,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

  監管政策密集出臺致M2下降

  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外界對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的關係有了新的認識。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昨日,在陸家嘴論壇上探討“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協調與平衡”會議主題時,徐忠指出,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離不開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配合。

  對此,徐忠解釋稱,“最近一段時間,監管政策密集出臺,事實上造成了貨幣乘數的下降和M2的下降,可見即使中央銀行可以調控外在貨幣,但是如果沒有有效的監管保障,外在貨幣投向何處,效率如何,這是中央銀行無法控制的,也無法保證金融支援實體經濟。”

  徐忠表示,中央銀行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最後貸款人流動性救助,賦予了中央銀行危機救助最後防線的最後地位,作為最後貸款人行動指南,絕大多數金融機構是健全的,中央銀行沒有必要為小部分銀行提供無償救助,要求中央銀行在流動性危機採取迅速果斷行動防止系統性風險的蔓延,同時遵循向流動性困難而非財務困難的銀行提供流動性支援的原則,防範風險。

  徐忠稱,目前,央行承擔最後貸款人職能如果沒有監管職責,存款保險制度如果沒有監管職能,都淪落為付款項,因為中間存在著權力與責任不對稱的問題。從問責機制看,監管者由於並不完全承擔監管失誤導致危機和風險暴露的成本,導致監管不足,問責者要基於監管失誤強化約束。

  徐忠還指出,在短期內監管和發展可能出現政策不一致,存在目標衝突的情況下,存在以發展為重,監管激勵不足的問題。

  不過,徐忠同時表示,“從中央層面看,在功能相同金融産品業務交叉領域出現監管競爭,這並不一定是壞事,只是在同樣的金融産品,缺乏統一規制前提下監管競爭容易演變成競相降低監管標準,導致劣幣驅逐良幣,損害監管的有效性和穩定性。同樣,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監管關係上,由於監管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由中央政府負責,如果地方政府承擔部分監管職能,可能對地方的金融體系進行干預,不利於穩定。”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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