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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層多次發聲將違規減持關進“籠子”

2017年06月28日 09:20:13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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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減持新規已經“滿月”。在這一個月的時間裏,包括證監會、滬深交易所都對此有所發聲。

  6月4日,證監會召開貫徹實施減持制度規則專題視頻培訓會。此次會議提出,減持制度是證券市場重大的長期性、關鍵性基礎制度。對減持制度作進一步完善,根本目的在於促進上市公司專注主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品質,引導長期、價值投資,更好地促進資本形成,服務實體經濟,防止“脫實向虛”,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在新規發佈後的首周,滬深交易所雙雙發聲。上交所稱,整體上看,減持新規實施後,通過競價交易系統的日均減持金額較實施前出現了顯著下降,降幅為67%。

  當天,上交所還表態,稱作為證券市場的一線監管者,將繼續秉承組織管理證券交易的基本職責,切實落實減持新規的實施,引導有序合規減持、防控異常減持行為,共同營造穩定健康的市場環境;深交所則表態稱將充分發揮一線監管職能,認真落實減持新規要求,加強減持交易行為監控,對違規減持行為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切實維護市場穩定運作。

  6月26日,深交所再次發聲,稱股東存在四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得減持股份:公司或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做出後6個月內,大股東不得減持;董監高因涉及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處於上述期間的,不得減持;大股東、董監高被深交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不得減持等。

  那麼,對違規減持行為怎麼辦?深交所稱將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一是對相關股東、董監高予以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二是對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減持行為,從重從快予以處分;三是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減持行為,上報證監會予以查處。

  對此,大同證券首席投資顧問鄭虹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將無序、違規減持關進“籠子”裏是國際通行做法。從監管的角度來看,監管層必須要進一步加強對這些行為的監管,同時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這樣,才能真正有效地堵住制度中存在的各種漏洞,遏制大股東隨意減持的行為。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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