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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斌連續公開唱多茅臺引爭議:可否有操縱之嫌

2017年05月24日 08:30:37  來源: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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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紅是非多,擁有1113萬粉絲的知名私募但斌最近惹上了麻煩,原因是他經常在微博和部落格上公開唱多已經重倉,並且仍在持續買入的貴州茅臺。

  這引發了不少投資者和律師的關注。投資者和律師關注的焦點在於,作為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持牌私募機構,在已經重倉一隻股票的情況下,能否公開發佈強烈看多這只股票的研究和調研觀點。

  券商中國記者翻遍了《證券法》、《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和《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雖然沒有找到針對私募的相關的適用條款,但這些關於公開發佈研究觀點的法律法規,無一不提到利益衝突規範。

  利益衝突已經形成

  根據但斌今年5月21日發佈的微博,但斌曾于股災期間,在220元的位置賣出了貴州茅臺,後又在260元的位置重新買入。

  以誠實自詡的但斌近日還稱,近期仍在買入貴州茅臺:

  實際上,貴州茅臺是但斌一直看好的股票,但去年年初至今,伴隨著貴州茅臺的大幅上漲,其發佈的看多言論和類似研報文章越來越頻繁,言辭越來越激烈。

  比如,昨日聲稱茅臺一萬年不崩盤:

  5月21日,但斌甚至和一位投資者關於貴州茅臺後期走勢在網路約賭一個億,儘管隨後他對此做了説明,但引發不少非議。

  5月21日,但斌發佈了極具誘惑性的價格錨定:600元。

  同樣是5月21日,但斌在微博上稱貴州茅臺庫存枯竭的言論:

  此外,但斌還不時發佈與貴州茅臺高管的合影。在投資者看來,這無疑是在為其觀點背書。

  當然,作為知名私募,自然不能只發佈些邊角料。但斌也轉發了一些專業的文章:

  同時,但斌還駁斥了媒體對於貴州茅臺的負面報道:

  作為證監會監管,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專業投資機構掌門人,但斌公開唱多自己重倉持股的貴州茅臺,近期引發了投資者和律師的不少議論:

  今日,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就發文稱:最近的貴州茅臺股票,相關市場主體在鼓吹股票價格的同時,其本人在這期間是否有不合規地買賣股票?尤其在股票市場甚至在貴州茅臺這只股票中具有一定影響的“大V”,他們的一些打賭言行是否已經一定程度上了炒作了股價?是否有人在此過程中非法獲利?是否已經對公眾投資者造成誤導?這些都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

  無論是投資者還是律師,所關注的核心無非是利益衝突問題——但斌先行買入股票,隨後利用擁有1000萬以上粉絲的大V身份,在微博高頻率公開唱多、駁斥媒體負面報道、轉發看多研報等,這無疑是有利於貴州茅臺股價上漲。

  是否構成操縱律師有話説

  2012年12月28日,修改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調整範圍。通俗講,私募基金從此加入了公募、證券、期貨公司等機構組成的證券期貨類正規軍。

  不過,經過近5年的洗禮,私募機構越來越規範,但仍然保留著早年的一些習慣,比如習慣於公開討論自己的持倉、對持倉股票公開唱多。即便是在老百姓心中,這些行為在證券公司和公募基金身上明顯是違規行為,但發生在私募機構身上又顯得很自然。

  翻看過往法律,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臺、電視臺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服務;從事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當加強合規管理,健全內部控制,防範利益衝突。證券投資顧問不得通過廣播、電視、網路、報刊等公眾媒體,作出買入、賣出或者持有具體證券的投資建議。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相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證券自營、證券資産管理等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同時負責管理髮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和其他證券業務的,應當採取防範利益衝突的措施,並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有效防範利益衝突。

  不難看出,過往法律至少説明瞭三點:

  一是只有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的機構才可以公開發佈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的觀點;

  二是現存規範發佈證券類研報和觀點的法律,其所規範對象僅為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三是同樣歸口證監會監管的公募基金的基金經理和高管,這些年一直不得隨意公開發佈研報、公開評論具體股票,尤其是持倉股票,原因是公募基金並未依法取得相關資質。

  同樣是資産管理機構,僅僅是因為一個是公開募集資金,一個是針對特定客戶,私募就在法律上擁有公募沒有的特權嗎?

  許峰表示,如果不具備投資諮詢資格,應該對涉及股價預測、投資建議、投資分析等謹言慎行。即使有資格,也在合格機構執業,那得注意發言的場合,並註明發言的身份。

  此外,機構發佈相關研究觀點,除了要符合上述法律外,還不得觸犯《證券法》和《基金法》規定的市場操縱。這也是公募基金和券商從業人員一般謹慎發言的原因,畢竟動輒觸及公眾利益。

  許峰表示,發表一些簡單、純粹的看法,跟發表有複雜目的的觀點在定性上是不一樣的。自己買入股票後不斷發表利好觀點或營造利好氛圍,以及做空後釋放利空消息,在當前背景下,都可能會涉嫌操縱。具體是否構成操縱,還是需要看消息發佈者是否購買了股票,是否賣出了股票,何時買入、賣出,與發佈相關消息的時間點的先後順序等。

[責任編輯:郭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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