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歷經數年,經多方博弈,數易其稿,終于在新《廣告法》實施10個月之後對外公布了《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于9月1日實施。
這對于經歷了10多年野蠻生長的中國互聯網行業來說,依靠廣告變現流量的暴利時代或許將被終結。
原來可能用戶更多的只是把各個網頁上的顯性直接推廣內容認定為廣告,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不僅網站、網頁,也包含了郵件等互聯網應用程序作為廣告載體,如之前網易郵箱推送的廣告。不僅是直接推銷,間接推銷也包含其中,如百度排名,淘寶直通車等以推銷為目的的付費搜索形式。這個定義一旦清晰,也就是包含其中的各種互聯網商業行為均要受《廣告法》和《暫行辦法》約束。
互聯網行業經過多年發展,互聯網廣告已經形成有別于傳統廣告的特有產業鏈。只有明確該產業鏈的各個環節的角色,才能清晰各相關方的責任義務。《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並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該互聯網廣告的廣告發布者。
業內人士分析,《暫行辦法》影響最直接的可能是各平臺型的電商服務公司。以阿里為例,從本質上來說,無論是其所謂的B2B還是B2C業務,其營業收入的主要部分即為服務性廣告服務。本次《暫行辦法》已經將互聯網電商廣告的產業鏈中各個角色做了非常細致準確的定義,明確相關責任。
[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