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圖借《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攪混水
前文有述,日本試圖利用《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簡稱舊金山和約)來抵消和淡化《開羅宣言》及其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和意義,以此作為其對釣魚島主權的解釋。
《舊金山和約》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戰的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條約,並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該合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領土及國際地位問題。和約聲明:日本承認朝鮮半島之獨立、放棄臺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該和約在第三條中聲明,日本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 、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 ,和衝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副院長劉江永亦表示,北緯29度以南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且其中並未提及釣魚島。1971年美日達成《歸還沖繩協議》,將沖繩和琉球歸還日本,把釣魚島等島嶼劃入“歸還區域”,遭到大陸及臺灣強烈反對和抗議。美日的這一行為造成了迄今仍然衝擊中日關係、影響地區穩定的釣魚島問題。
劉江永指出,由於各種歷史原因,《舊金山和約》簽署過程中,大陸和臺灣都沒能派代表與會。《舊金山和約》是在冷戰的大背景下,沒有中國這個重要的戰勝國參與下與日本所簽訂的。1950年,周恩來總理就發表聲明,稱《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此後中國政府多次對此進行嚴正聲明,表示《舊金山和約》非法無效。同時日本對《舊金山和約》中模糊的第三條規定的片面解釋,是其單方面的。
因此,日本所謂的對釣魚島擁有的主權是不合法的,無效的,與《開羅宣言》精神相違背。高洪指出,美國此種行為及其後續炮製的“臺灣地位未定論”,改變了美國在戰後初期的政策,違背了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的原則。
時至今日,《開羅宣言》歷經70年風風雨雨,專家表示,它是戰後重建國際新秩序的重要基石,是一份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政治、法律文件。它的內容已被多個國際法文件再三確認,對於建立戰後世界和平和東亞國際秩序起到奠基作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日本研究所副所長高洪指出,《開羅宣言》是解決二戰後領土範圍的國際法依據。也是中國人民經過14年的全面抗日戰爭艱苦卓絕的鬥爭,贏得的國際法意義上的實際成果,是抗戰勝利果實的早期法律表現。以史為鑒,70年後的今天,釣魚島爭端問題,《開羅宣言》也是我國從國際法角度維護領土主權的法律保障。(台灣網記者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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