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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開羅宣言》明確臺灣重歸中國 有法律效力

2013年11月26日 08:03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原標題:匡扶正義 懲治侵略——紀念《開羅宣言》70週年  

  編者按

  1943年12月1日,當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曙光初露的時候,中、美、英三國首腦聚會開羅,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確認了日本發動的對華戰爭和太平洋戰爭的侵略性質,宣示了三大國聯合對日作戰的目的和宗旨,規定了促使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懲罰性措施,在抗擊法西斯肆虐世界的炮火聲中敲響了日本侵略者覆滅的喪鐘。《開羅宣言》同時明確規定日本用武力從中國竊取佔領的東北各省、臺灣和澎湖列島等必須歸還中國,成為戰後中國從日本手中收復臺灣的國際法依據。

  今年適逢《開羅宣言》發表70週年,兩岸以不同形式紀念、研討。70年來,《開羅宣言》對日本軍國主義者而言,始終是刺進他們心頭的一根鋼針;70年來,《開羅宣言》對鼓吹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勢力而言,始終是橫在他們頭上、揮之不去的一柄利劍。

  開羅會議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史上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國際會議。《開羅宣言》文本雖然不長,但字字千鈞,力透紙背,威震一時,名垂青史。

  明確臺灣重歸中國領土

  《開羅宣言》的內容在發表前曾徵得蘇聯領導人史達林的贊同,形成為戰時主要盟國對日作戰的政治共識。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國共同發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此《公告》旋即為蘇聯正式聯署加入,得到四大國共同的實施保障。同年9月2日,日本簽署《投降文書》,明確承擔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的義務,接受無條件投降。1945年10月,中國政府依據《開羅宣言》從日本手中收復臺灣,恢復行使主權,臺灣重新歸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構成二戰期間盟國對日作戰最重要的兩份國際文件,彰顯出國際法的效力。

  對於中國而言,開羅會議和《開羅宣言》尤其具有重大意義。首先,這是近代中國第一次以一個大國身份和平等者角色出現在國際高峰會議上,直接參與世界大戰的戰略決策和戰後秩序安排;第一次參與制訂了一份體現中國話語權的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文件,奠定了日後中國躋身世界大國、成為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的政治基礎。其次,《開羅宣言》確認了近代日本侵略、掠奪中國領土的法律事實,強制日本必須將其竊取、佔領的中國領土——東北三省、臺灣、澎湖列島等悉數交還給中國,成為戰後中國從日本手中收復臺灣的國際法依據。第三,《開羅宣言》是第一個明確承認臺灣為中國領土的國際文件,是確定臺灣法律地位的有力證據,為中國保持對臺灣的領土主權、維護國家統一提供了國際法根據。第四,《開羅宣言》及其後的《波茨坦公告》,是對中國人民抗日戰爭的巨大支援和鼓舞,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國際社會確認擊敗日本侵略者的勝利成果、構建戰後亞太地區的國際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

  鬥爭,70年沒有止息

  歷史悠悠,警鐘長鳴。作為日本侵略戰爭最大的受害國,作為對日作戰的主要參戰國和戰勝國,中國政府和人民向來十分珍惜、看重《開羅宣言》,堅決維護這份文件的法律效力和歷史價值。對日本軍國主義者而言,《開羅宣言》則是刺進他們心頭的一根鋼針;對鼓吹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勢力而言,《開羅宣言》始終是橫在他們頭上、揮之不去的一柄利劍,他們處心積慮地否認這份文件的法律性質和法律效力。70年來,圍繞《開羅宣言》歷史地位的鬥爭從來就沒有止息。

  在美國,一直有人認為《開羅宣言》不足以作為證明臺灣歸還中國、屬於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依據,提出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鼓吹重新確定臺灣地區的領土歸屬。在日本,右翼民族主義和軍國主義勢力沉渣泛起,否認日本對外戰爭的侵略性質,否認日本軍國主義殘害中國人民的侵略罪行,試圖擺脫《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對日本的拘束力,擺脫髮展日本軍事力量的束縛,為日本繼續佔有從鄰國掠奪的領土而辯白。在臺灣島內,一直有人視《開羅宣言》為無物,奉 “臺灣地位未定論”為圭臬,拒不承認臺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鼓吹國家分裂,推行“一中一台”、“臺灣獨立”的主張,如此等等。顯然,這些活動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想拿《開羅宣言》作祭品大做法場,通過否認《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來服從於他們各自的政治目的。看來,這裡的問題已經不僅僅局限在法律層面、局限在是否維護《開羅宣言》法律效力的問題了,而是已經上升到政治層面,關係到要不要肯定反日本法西斯戰爭的正義性,要不要維護對日作戰的勝利成果,要不要尊重二戰後建立起來的亞太地區國際秩序, 要不要維護國際法與世界和平了。這些重大的原則問題難道不值得人們高度警惕和深思嗎?看來,時過70 年我們今天仍有重申和維護《開羅宣言》法律性質和效力的必要。

  有法律效力的國際文件

  《開羅宣言》遠不只是一份政策宣示性文告,它同時也是一份對三國構成約束、對有關國家産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表現出國際協議的性質。英國學者詹寧斯和瓦茨修訂的《奧本海國際法》認為,“一項宣言是否被視為構成國家之間的協定,主要決定於當事國的意思和所使用的文字。”《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則明確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名稱為何。”在這裡,《公約》顯然並不在意條約的形式與名稱,而是強調條約的內容和實質。《開羅宣言》有沒有採用通常的國際協定形式,有沒有三國首腦的正式簽署,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其內容能夠滿足《公約》關於條約界定的實質性要求:首先,它是在中美英三國政府首腦間達成並以他們的名義共同發表的,表達了三個國家的共同意志和約定;其次,它符合併體現了維護正義與和平的國際法原則和目標;第三,它明確規定了三國共同對日作戰的目的、宗旨和懲罰措施,表明瞭一種法律確信。正因為如此,《開羅宣言》不但能從本質上區別於國家間一般的政策性聲明,而且能夠成為三國間一項有拘束力的協議。文件形式與名稱不影響《開羅宣言》的性質和效力。

  一份國際文件有無法律效力是需要經受檢驗的,《開羅宣言》發佈後的國際實踐,充分驗證了它的法律性質和效力。首先,美英兩國政府曾經通過多種方式,表達了他們對於《開羅宣言》法律效力的確信,實施了《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的共同約定,用以處置日本投降和戰後日本的領土安排。至於日本接受《開羅宣言》所列各項條件的承諾與行動,更是這一文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證明。其次,中國政府基於《開羅宣言》的規定,接受日本投降,收回臺灣,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得到國際社會、包括美英政府的認可,已構成確定的法律事實。第三,《開羅宣言》屢屢被嗣後的國際法文件所包含或引用,其法律性質和效力為主要大國和國際社會所承認。朝鮮戰爭前,美英政府對該文件的法律效力確認無疑;上世紀70年代以後,美英兩國的對外官方文件也未就此正式錶示過異議。至於日本政府,在1972年的《中日政府聯合聲明》中明確承諾“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關於臺灣為中國領土的立場,表明其對《開羅宣言》法律效力的持續確認。

  莊嚴約定必須遵守

  《開羅宣言》是中美英三國政府的一致意思表示,是國家間正式、莊嚴的約定;而“約定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則是國際法上眾所週知的古老原則,善意遵守構成當事國的國際義務。對於《開羅宣言》,美國政府原本表現出信守承諾、忠實實施的嚴肅態度,遺憾的是未能始終恪守自己的承諾,而是出於美國戰略利益變化的需要,一度站到了背離《開羅宣言》的立場,公開質疑它的法律效力,提出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從而不但在事實上違背了“約定必須遵守原則”, 也違背了國際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則(estoppel)。國際法向來不允許當事國否認自己先前已經確認或以行為加以肯定的事實,否則將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美國政府對《開羅宣言》立場的前後轉變很難被認為是一種尊重國際法的態度,人們有理由期待它回歸併堅守原先的正確立場。

  70年前的開羅會議和《開羅宣言》為國際社會樹立起一個大國合作、匡扶正義、懲惡揚善的典範,理當受到人們長久的尊崇和紀念。一部《開羅宣言》史,就是國際社會弘揚正義、懲治侵略的歷史,就是維護還是貶損國際信義和國際規則的歷史。《開羅宣言》的歷史地位和法律效力不容否定、不容動搖,這是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所在。倘若《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當真被否定,那麼日本的侵略罪行和投降事實就將被推翻,整個反法西斯戰爭的歷史就要改寫,二戰後東亞和太平洋地區的國際秩序就有可能全部顛覆,返回到70年前日本侵略勢力肆虐四方的狀況,這難道是國際社會所期待、所願意接受的嗎?今天之所以有必要隆重紀念《開羅宣言》,就是要維護《開羅宣言》的權威,重申它的法律效力,堅守和發揚《開羅宣言》匡扶正義、懲治侵略的法律武器的作用;就是要敲響歷史的警鐘,明辨現代世界史上侵略和被侵略、掠奪和被掠奪的大是大非,捍衛戰勝日本侵略者的勝利成果,尊重二戰後建立起來的亞太地區國際秩序。

  以史為鑒,溫故知新。對於中國而言,在70年後紀念《開羅宣言》有著更加特殊的現實意義。中國人民飽受日本侵華戰爭之苦,決不容許帝國主義涂炭中華民族的歷史悲劇重演。我們紀念《開羅宣言》,就是要緬懷中國人民民族解放戰爭的勝利,牢記中國國土被帝國主義掠奪、分裂、侵佔的屈辱歷史的終結;就是要堅守《開羅宣言》所主張的國際正義和國際法的原則,反對一切扭曲歷史、為侵略戰爭翻案的不法行為;就是要維護中國的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正當權益,維護臺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原則立場,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分裂國家的行為。願《開羅宣言》匡扶正義、懲治侵略的理性光輝永遠傳揚。(北京大學法學院 饒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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