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當局“陸委會副主席”劉德勳在回答媒體詢問大陸能否扣押臺灣潛逃的經濟犯在大陸的財産時指出,依兩岸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9條規定,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因此臺灣經濟犯在大陸購置的資産,只要經司法單位確認是犯罪所得,即可予以扣押。
不過劉德勳也坦承,過去兩岸在打擊經濟罪犯方面欠缺具體成果,未來將加強這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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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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