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保險業監督管理三個合作諒解備忘錄先後簽署;
2010年9月12日,《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正式生效,此前簽署的一系列有關金融合作的協議,被納入這一框架協議的早期收穫條款之中。
一系列法律動作標誌著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已經進入實質性階段。
“在兩岸金融合作深入推進的背景下,認真研究兩岸金融合作司法保障的領域、理念、途徑等問題,無疑是兩岸司法界共同面對的重要課題。”在近日召開的“海峽兩岸金融法制建設研討會”上,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説,金融司法的水準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金融發展的水準,司法機構在兩岸金融合作背景下所表現出的司法品質,對合作前景將起到重要作用。
司法保障護航金融合作
儘管《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生效時間不長,但是臺商投資企業在大陸早已深深紮根並獲得蓬勃發展,司法領域已經有大量涉臺資企業金融類訴訟案件出現。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王國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兩岸金融合作取得共同發展的同時,涉臺的金融糾紛也趨增多,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涉臺商事糾紛案件196件,比2005年翻了一番,其中金融案件大約佔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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