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要聞  >   正文

揭秘面膜微商之亂:倆月造國際大牌 傳銷式推廣

2015年05月04日 08:17:0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微商之困

  變了味的朋友圈 先拉熟人再談“買賣”

  微商的廣告刷屏頻繁轟炸下,朋友圈已然變了味。儘管微商們都希望能空手套白狼,但是大多數底層微商的結果卻是“錢未賺到還賠盡感情”。

  上述品牌的代理小敏(化名),是記者在臥底期間在朋友圈最活躍的微商之一。“新手代理剛加入,一天收兩個代理!看到你們的進步才是我最欣慰的!”、“如何吸引意向代理並轉化為你自己的代理,牛到不行!”、“寶貝説幹就幹,那麼迫不及待……”

  在4月20日至29日的10天時間內,小敏一共發佈了93條朋友圈,全是“事業”,作為一名二級代理,她已經很少發佈客戶使用效果圖,更多的是自己下線們每天的進步和自己對代理成功學的感慨。

  一天發這麼多條朋友圈,還會有朋友嗎?有微商稱,透不透支人際關係對他們來説已經不重要,朋友圈已經成了賺錢工具。

  “你覺得煩是因為你終究不想做微商,他們的這些”勵志帖“吸引的是那些想靠這個賺錢的人,假如你有1000個微信好友,其中200人是低級別微商,你想要吸引的就是這200人。”

  説完了大代理們的遊戲,小分銷們又是怎麼過日子的呢?

  天涯論壇裏流傳著的一首現代詩《代理》:“有的代理向我反映/為什麼我拿貨以後沒人買/我説/廢話/説的跟有人找我買似的”。

  四月初開始拿貨做分銷的小雨(化名)同時做著一款唇彩和香皂的生意,一個月下來,賣出了8支唇彩,而香皂則“沒怎麼賣”,自己用了一塊,送人兩塊。“我的體驗就是現在微商不是很好做。比如我今天搞活動,人很少,好友也煩,我猜也有朋友遮罩我。”

  在她加入的微信群中,每天都會有培訓,但她已經沒有耐心再聽下去,加人的方法、怎麼互動、怎麼點讚,每天都是講一樣的內容。

  馮玲的經歷也代表著一些底層小分銷。從去年9月到11月,她只真正做了兩個月時間,總共進了100片面膜,賣出去50多片,還都是賣給親朋好友,其餘的不是送人試用就是自己用。

  小分銷委屈失落的經營生態,也引來了不少“微商就是變相傳銷”的猜測。

  但一位上述團隊的高級別代理卻不這麼認為,“我們大代理倒一手貨單價只賺10塊錢,而終端單品利潤是50塊,他們賣的可能慢點,但利潤高,我們壓幾萬塊的貨在手裏的時候,壓力也不小啊。零售單品賺得多,批發走量也可以,走的路線不一樣。”

  在一位業內人士看來,是不是傳銷,並不能一概而論。區別在能不能打通終端銷售,打通不了,東西最後沒人買,就和傳銷沒什麼區別了。

  微商之問

  網路平臺侵權 監管能否缺席?

  4月24日,中消協發佈消費提示:消費者不要輕易相信朋友圈內超低價銷售和代購。呼籲社交網路平臺和政府有關部門加大對社交網路平臺中假冒偽劣、虛假宣傳、洩露隱私等侵權行為的監管力度。

  對於微商可能存在的種種問題,微信官方如何把控?對此微信客服稱,微信提供的只是一個聊天平臺,並非電商平臺如果産生經濟損失,建議從司法渠道維權。

  3月15日,微信發佈《微信朋友圈使用規範》,其中將虛假誇大減肥、增高、豐胸、美白效果但明顯無效的保健品、藥品、食品類廣告;推廣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廣告等定義為違規內容。

  在處理上微信官方表示,一經發現,即刪除內容,並遮罩微信朋友圈。此外,還將視情節對該微信賬號進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登出。而事實上,除用戶自行舉報,微信沒有正面表達出是否會通過技術手段等進行自查。

  微商的亂象也引起了食藥監局的注意。4月30日,北京市食藥監局食品藥品稽查總隊網監大隊隊長李旼透露,近一年來北京市食藥監局的數據顯示,有關對微商的投訴較少。“但前段時間被爆出的網紅售賣三無面膜致消費者毀容事件,卻在説明,微商確實存在問題。”

  他分析,由於微商的商品、資訊只通過熟人、朋友圈這樣的私密圈子傳播,所以即使微商商品出現品質問題,也很容易在熟人關係間被“消化”掉,“即使收到舉報,對於涉及微商的案件,以現在的行政手段,調查取證難度也極大。”

  在李旼看來,任何一種新興事物出現,都須有制度層面的約束,才能讓其走上正軌。“依靠商家的自律,很難消除假冒偽劣産品,真正能夠盡可能控制問題出現的環節,就是網路平臺自己。”

  對於在朋友圈銷售産品的個人和商家,李旼稱,要銷售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都必須經過食藥監部門的行政許可,取得許可證照才能夠銷售。他建議,對於個人或商家在朋友圈中銷售食品、藥品、化粧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的行為,微信平臺應對此有相應規定,如果平臺能審核商家銷售資質,制定相關規則,微商的問題會少得多。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原稿件標題:

原稿件標題URL:

原稿件作者:

轉載編輯:郭碧娟

原稿件來源:新京報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