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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嗜賭不養兒,外婆代訴討撫養費 怪圈咋解?

2015年05月04日 08:53:00 來源:揚子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親生父母都在,但都嗜賭,對11歲的孩子不聞不問,撫養孩子的外祖母在向女兒女婿索要撫養費無果後,以孩子的名義訴至法院討要孩子撫養費。

  這個看似簡單的案子卻有一個奇怪的法律關係需要理順:未成年的孩子,其父母是監護人,也是理所應當的法定代理人,但這起訴訟中,父母本身又是被告,這就形成了一個怪圈“被告代原告告自己”;這種情況下,不是法定監護人的外祖母何以代為行使監護人權利,為孩子爭取權益?

  無奈的案子

  外婆為外孫爭撫養費,告了女兒女婿

  據法院方介紹,鎮江新區的崔曉和詹婕,于2002年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小傑,現年已經11歲。結婚幾年後,雙方均染上賭博的惡習,隨後家庭生活難以為繼,導致兩人在2008年離婚。離婚後,小傑交由外祖母粟芹撫養。但隨著粟芹日漸衰老,又身患多種疾病,再行撫養小傑就倍感無力。

  於是,粟芹多次找崔曉和詹婕兩人索要撫養費,但都被嗜賭的雙方拒絕。多次無果後,心力交瘁的粟芹,就以小傑的名義,訴至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要求給付撫養費。不想法院受理後,作為小傑的親生父母,崔曉、詹婕不但不履行父母撫育孩子的法定義務,甚至還提出了粟芹並非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不是適格原告的法庭抗辯。

  爭議焦點

  外婆並非法定監護人,她有權代為訴訟?

  該案的承辦人陳萍萍告訴記者,兩被告的抗辯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訴訟,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民法通則》第十四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此外,第十六條又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只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擔任監護人。

  本案中,崔曉和詹婕是小傑的生父母,雖已離婚,但仍是小傑的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其外祖母粟芹通常是無法做小傑的監護人。但事實上,其生父母均拒絕承擔撫養義務,粟芹基於特定的身份關係,又實際上負責小傑的日常生活,又持續地履行了監護的職責,且代為起訴,理應在訴訟中擔任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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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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